关于印发《金山区抗疫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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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区内各金融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金山区抗击疫情助企发展22条政策措施》(金发改规〔2022〕1号)和《金山区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委办〔2021〕40号,新金“10条”)精神,特制定《金山区抗疫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2022年4月8日

金山区抗疫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本市和本区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本区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金山区抗击疫情助企发展22条政策措施》(金发改规〔2022〕1号)和《金山区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委办〔2021〕40号,新金“10条”)等有关精神,制定本操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执行。本细则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并依法设立登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抗疫保险是指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承保的,针对各类市场主体因新冠肺炎疫情等法定传染病引起的生产经营中断损失、防疫费用、隔离费用、员工确诊、雇员工资等其中一项或多项进行保障的保险产品。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本细则所规定的扶持对象: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金山区内。

  (二)持续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依法纳税,愿意按要求报送会计信息和资料。

  (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一致。投保的抗疫保险产品在有效期内,且保险合同中应明确标明针对抗疫保障责任的保费金额。如抗疫保险为其它风险保障产品的附加险,则仅对抗疫保险部分进行补贴。

  第五条 采取货币资金补贴方式,直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保险费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缴纳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单户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元。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按照保险费总额确定补贴金额。保险费中由中央、市、区等各级财政承担的部分不予补贴。同一保险合同责任期超过一年的不重复补贴。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七条 抗疫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由区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 抗疫保险保费补贴申报材料包括:

  (一)《金山区抗疫保险保费补贴申报表》。

  (二)保险费发票或保险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三)保险保单(复印件)。

  (四)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金山区财政局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及资金拨付。抗疫保险保费补贴为常年申报项目,本细则生效后投保的抗疫保险可申请保费补贴,企业或合作社应在投保后三个月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管措施

  (一)保费补贴资金依法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规定配合进行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管和信息披露的单位,本补贴资金不予拨付。

  (二)对于申报材料不实、不遵守承诺及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单位,或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退保的,区财政局(金融办)将追回其取得的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金山区抗疫保险保费补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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