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山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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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区内各金融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金山区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委办〔2021〕40号,新金“10条”)精神,特制定《金山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2022年3月1日

  金山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保费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金山区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委办〔2021〕40号)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要求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属于本细则所规定的扶持对象: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金山区内。

  (二)持续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依法纳税,愿意按要求报送会计信息和资料。

  (五)获得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扶持。

第三章 补贴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采取货币资金补贴方式,直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进行担保费补贴。

  第五条 补贴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当年度担保贷款1000万元以下(含),按时还本付息的,给予100%担保费补贴;当年度担保贷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按时还本付息的,给予50%担保费补贴。超过2000万元的,不予补贴。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担保补贴资金由区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七条 中小微企业担保费补贴申报材料包括:

  (一)《金山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保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二)贷款还款凭证(复印件)。

  (三)担保费发票(复印件)。

  (四)担保合同(复印件)。

  (五)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金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及资金拨付。本补贴为常年申报项目,企业应在正常还本付息后3个月内提交申报材料,2022年1月1日起还本付息的贷款项目可申报担保费补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管措施

  (一)担保补贴资金依法接受各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对于申报材料不实、不遵守承诺及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单位,区财政局(金融办)将追回其取得的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金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金山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保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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