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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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区内各金融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金山区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委办〔2021〕40号,新金“10条”)精神,特制定《金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2022年3月1日

  金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金融业健康稳健发展,根据《金山区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委办〔2021〕40号),加快推进金融业各类机构在金山区集聚,支持金融资源对薄弱区域的辐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新设金融机构补贴

  第二条 新设金融机构可申请开办费补贴。

  第三条 持牌金融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符合下列条件的新设持牌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开办费补贴:

  (一)以投融资为核心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包括证券基金代销机构、咨询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公估机构等。

  (二)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金山区内。

  (三)2022年1月1日后开业的。

  第四条 对新设持牌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费补贴,其中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开办费补贴包括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购房给予10%房款补贴,租房给予首年度房租补贴。已经在本区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新开任何分支机构不再享受开办费补贴。

  对于税收户管地在金山区的新设持牌金融机构,额外再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落户补贴,以及机构高管(副职以上)购房补贴或首年度租房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地方金融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监管规则、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符合下列条件的地方金融机构,可申请开办费补贴:

  (一)法人机构的注册地、经营地、税收户管地均在金山区内。

  (二)主要发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法人代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2022年1月1日后注册的。

  第六条 对新设地方金融机构,按其实收资本的2‰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商业银行惠民补贴

  第七条 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新设网点可申请惠民补贴。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新设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的,给予租购房补贴,购房给予5%房款补贴,租房给予首年度前三个月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农村地区新设自助式综合服务类银行便利终端机器(ATM机),每台按照购置或租赁费用最高给予50%、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在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址新设自助银行的,不再享受新设自助银行的补贴。

  本细则所指农村地区是指根据金山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2035),除了滨海地区核心镇镇区(金山卫镇镇区、山阳镇镇区、石化街道)、中心镇镇区(枫泾镇镇区、朱泾镇镇区、亭林镇镇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新设金融机构补贴和商业银行惠民补贴均采取货币资金补贴方式,补贴资金由区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九条 新设金融机构补贴申报材料包括:

  (一)《金山区新设金融机构补贴申请表》。

  (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及开业文件、金融业务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合并后的证照即可)。

  (四)购(租)房合同及发票(对于持牌金融机构)。

  (五)验资报告(对于地方金融机构)。

  (六)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商业银行惠民补贴申报材料包括:

  (一)《金山区商业银行惠民补贴申请表》。

  (二)新设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的开业证明材料。

  (三)新设自助式综合服务类银行便利终端机器(ATM机)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金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及资金拨付。上述两项补贴均为常年申报项目,机构应在开业后半年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管措施

  (一)补贴资金依法接受各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金融机构要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资金的,财政部门将依法追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金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1.金山区新设金融机构补贴申请表

  2.金山区商业银行惠民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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