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支持我区产业做强做优,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投入、持有、退出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区级财政用于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可实施股权投资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受托管理机构是财政股权投资资金的运营主体,依据专业优势、投资经验,采取直接投资或与市场化管理机构合作等方式执行股权投资行为。
第五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是财政资金通过投资入股、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方式,支持本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授权受托管理机构实施投资管理。
第六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滚动使用、提高绩效、防控风险”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实施范围
第七条 根据区政府授权,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由区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区财政局具体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股权投资资金的预算审核批复、支出政策审核、会同受托管理机构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对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绩效考核等工作,原则上不参与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等工作。
(二)受托管理机构代财政部门持有股权,负责股权投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提出股权投资计划,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投资范围聚焦区委、区政府重点产业规划,主要投资经营地在奉贤区,符合奉贤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章 受托管理机构管理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区级财政股权投资资金的运作。受托管理机构应出台财政股权投资管理的具体规定,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对股权投资的项目甄别、项目评审、投资决策、单个企业的投资限制(规模、期限)、持股管理、信息披露、风险防控、股权退出等,相关规定须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资项目计划清单,根据实际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资金预算,初步拟定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规模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每半年向区财政局报告受托管理资金运行以及被投资企业运营、项目进展、股权结构变化等基本情况,并根据项目进展需要,提出增加投资、继续持有、收回投资、不良处置等管理建议。
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对持有股权进行质押或采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财政资金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在发生投资入股、持股比例改变、被投资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变更以及股权处置退出等情况时,及时进行登记管理,动态、全面、准确反映股权状况,并建立股权投资信息三方定期核对机制。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股权登记主要包括出资时间及数额、占股比例、拟退出时间、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等。
第五章 股权退出及收益收缴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应按照股权投资协议等约定,在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的增值率、企业上市、实现预期盈利目标等投资条件时,依法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企业)回购以及清算解散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获得的年度分红、股息、股利以及退出时扣除税款及相关费用和奖励后收回的资金,按区财政局的要求可循环进行投资。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项目发生逾期未收回投资资金或收益,且被投资企业破产终结无可分配财产、依据股权投资协议等无其他付款义务主体的,报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认定股权投资项目资产损失,并进行有关账目处理。
第十八条 为实现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退出收回资金发生的诉讼、仲裁、参与破产重整或清算等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破产管理人费用、司法鉴定费、审计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由受托管理机构先行垫付,待该项股权投资项目资金收回后,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从收回投资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鼓励投资项目提前收回投资资金及收益,具体情况可由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在投资协议中进行约定。受托管理机构对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及产生的收益独立核算,财政股权投资资金收益收缴的比例、收缴时间由区财政局根据财政收支状况指定收缴。
第六章 激励与考核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书面向区财政局报送投资运作情况,并提交受托管理的财政资金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反映托管资金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述登记的股权投资项目运作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对财政股权投资资金运营情况及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情况与下年度股权投资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管理费用支付挂钩。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应视情况暂时终止委托管理并向区政府汇报。
(一)不按规定或约定履行职责;
(二)违规进行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投资活动;
(三)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的;
(四)累计两个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五)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其他需要暂时终止委托管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反委托管理协议、股权投资协议,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被投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损失合理分担与处置机制,对受托管理机构、被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在企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