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浦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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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黄浦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黄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黄浦区财政局

  2021年9月22日

黄浦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黄浦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促进黄浦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黄浦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黄浦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旅产业资金”)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管理机构

  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局、区体育局、区金融办组成文旅产业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区评审小组”),负责文旅产业资金管理工作,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局。

  由区文化旅游局(区评审小组办公室)编制年度文旅产业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负责文旅产业资金拨付,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四条 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符合市、区文旅产业发展导向的原则;

  (三)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的预算绩效管理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支持内容

  文旅产业资金主要用于推动黄浦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加速推进文旅重点产业发展,促进文旅消费增长,推动文旅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创新。

  (一)支持引进和培育文旅企业。对租用本区办公用房且租赁面积达到要求的文旅产业企业,经评审认定,按其市场年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二)支持产业服务平台和要素市场平台打造。对促进产融对接、资源整合、人才培育、内容创作等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知识产权、资本等要素市场平台建设项目,经评审认定,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三)支持引进和培育文旅产业人才。对引进人才和机构的市场主体,经评审认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引进的人才和机构在本区实际开展的各类产业项目,经评审认定,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四)支持文旅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对在本区开展的文旅融合、文旅消费、文旅新业态以及文旅产业和其他区域重点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经评审认定,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五)支持在线文旅产业发展。对在本区开展智慧文旅场馆建设,经评审认定,按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创新推出云演艺、云展览、云旅游、数字博物馆、数字艺术、数字酒店、数字景区、沉浸式体验等在线文旅项目,经评审认定,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六)支持旅游会展产业发展。对由酒店、会展、商旅服务等市场主体组织的,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导向的精品会议、展览和活动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支持演艺、影视和音乐产业发展。支持演艺产业发展。对首演、首秀的国内外精品演艺剧目、驻场演出项目,以及首演并进行国内外巡演的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开展的原创剧目孵化、制作、演出项目,以及举办专业品牌节展、论坛等演艺活动项目,经评审认定,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建设专业剧场的建设项目,经评审认定,按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支持影视产业发展。对参加知名影视节并获得主要奖项的,在上一年度已在央视或两家以上省级卫视首播的,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络平台首播作品的第一制作方或出品方,经评审认定,按照影视节等级和市场表现等给予一定的奖励;支持音乐产业发展。对由市场主体举办的国内外知名及原创音乐节、音乐赛事等音乐类活动项目,经评审认定,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八)支持电竞产业发展。支持引进国内外一流电竞俱乐部。对电竞俱乐部参加国际电竞职业大赛或全国电竞职业联赛,获得冠、亚、季军的,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支持电竞场馆建设。对在本区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专业电竞场馆的项目,经评审认定,按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支持引进国内外一流品牌电竞赛事和活动,支持原创品牌电竞赛事的培育和壮大。对在本区举办的国内外一流品牌电竞赛事和活动及原创品牌电竞赛事项目,经评审认定,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九)支持艺术产业发展。支持艺术产业空间综合体建设及其功能打造和运营管理。对在本区建设集艺术创作、艺术(画廊及拍卖)交易、艺术展览及保税展示、鉴定评估等功能为一体的艺术产业空间综合体建设,经评审认定,按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在本区由市场主体举办的国内外知名及原创艺术产业活动项目,经评审认定,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十)支持IP授权产业发展。支持IP授权产业项目和活动以及原创IP孵化项目落地黄浦。对在本区开展的IP授权产业项目和活动以及原创IP的内容制作、衍生品开发、展览、授权等项目,经评审认定,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十一)加大对优质文旅项目的配套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上海市支持的文旅产业项目,经申报评审认定后,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区级配套资助。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一)文旅产业资金采取资金奖励、房租补贴、配套资助、项目补贴的资助方式。项目补贴按照项目申报时的完成情况分为在建类项目补贴和成果类项目补贴。

  (二)同一项目仅可申报本专项资金下的单个支持内容。同一项目已获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三)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尚未进行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是注册登记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

  (二)申报的项目和内容符合文旅产业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申报指南

  区文化旅游局(区评审小组办公室)结合年度工作要求,编制年度文旅产业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文旅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年度文旅产业资金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文化旅游局(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进行项目申报。所有申报项目应在申报指南规定时间内实施完成。区文化旅游局(区评审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项目申报,负责材料审查。

  第十条 项目评审

  区文化旅游局(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会。经评审核定,确定建议支持名单和支持金额,并报区政府予以审定。

  第十一条 项目公示

  经区政府批准后,评审结果将通过上海黄浦政务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

  资金奖励、房租补贴、成果类项目补贴通过评审认定后,按照核定金额一次性拨付。配套资助类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照核定金额一次性拨付。在建类项目补贴在项目启动后拨付核定金额的50%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照核定金额拨付剩余资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责任

  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对文旅产业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

  区文化旅游局(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认定、跟踪服务和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

  在建类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及以上等),项目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区文化旅游局(区评审小组办公室)依照规定作出继续支持或者核减支持金额的决定。对于擅自变更以及停止项目实施(不可抗力除外)的单位,区文化旅游局(区评审小组办公室)依照规定作出终止支持的决定。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

  在建类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申请内容、时间节点,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区文化旅游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文旅产业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绩效评估,并依法依规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跟踪评估

  文旅产业资金完成拨付后,区文化旅游局(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的规划和目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获支持单位的项目后续进展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单位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文旅产业资金的效能开展评估。

  第十九条 违规责任

  对项目单位虚报、瞒报、伪造有关情况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文旅产业资金,以及项目未能按照申报进度推进,造成项目取消的(除不可抗力外),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款、追回补贴与奖励等措施,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文旅产业资金支持项目。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旅游局(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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