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升黄浦区服务业的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投入,进一步完善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引导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 (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管理推进部门)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区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验收管理等工作。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聚焦服务业新赛道,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符合《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且属于本区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二)支持《上海市黄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三)支持外滩滨江高端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四)支持促进本区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
(五)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六)其他经区政府批准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标准)
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
引导资金采用分类支持的方式。
(一)市级支持项目
对经本区申报且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区级配套资金。
重大示范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对全市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项目,区级配套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
重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区级配套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重大战略研究和服务业园区规划:区级配套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
(二)区级支持项目
区级支持项目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区评审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总投资是指经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小组”)或区评审小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项目库管理)
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对申报的项目评估后纳入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做好跟踪管理与推进实施。
第八条 (评审和转报)
区评审小组按照市工作要求,每年2月28日和7月15日前,委托中介机构通过开展专家评审等方式,对在库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经区评审小组复核、区政府审定后,属于市级引导资金支持项目, 报送至市评审小组;属于区级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经评审小组复核、网上公示、区政府审定后,进入拟区级支持项目名单。
第九条 (协议管理)
对于获得市级支持的项目,区评审小组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署《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市框架协议”),明确项目单位建设责任、建设内容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并向市评审小组报备。
对于获得区级支持的项目,区评审小组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署《上海市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区框架协议”),明确项目单位建设责任、建设内容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
第十条 (资金拨付)
(一)市级支持项目:
市级支持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全部配套资金。
(二)区级支持项目:
区框架协议签订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向区财政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区财政分阶段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责任)
项目单位承担以下责任:
(一)严格按照框架协议推进项目实施;
(二)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如实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项目推进过程中,配合开展项目检查,并按要求及时整改;
(四)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提交验收申请;
(五)配合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六)及时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通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发生引导资金收回情形的,配合相关退款工作;
(八)配合市、区两级评审小组的现场调研、抽查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区评审小组办公室作为获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推进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和跟踪服务。
(一)事中监管: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获支持项目建设过程开展全流程事中监管。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对照项目申请报告和框架协议,复核项目建设进度、提出整改建议、报告检查结果。区评审小组办公室依据项目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期评估。
(二)事后监管:区评审小组办公室会同评审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审计和稽察,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三)跟踪服务: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会同市评审小组成员以及相关部门对于获得市引导资金支持的重大示范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推进重点项目和区级支持项目实施。
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将获支持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评审小组。对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形成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在每年2月底前报市评审小组。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核准项目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二)项目申请表或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
(三)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季度执行情况报告;
(四)项目总结报告;
(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包括近两年项目单位审计报告);
(六)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七)评审小组认为需要查验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验收程序)
区评审小组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在项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内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
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对于市级支持项目,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将项目变更有关材料报市评审小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对项目单位未按照要求主动报告重大变化,或者隐瞒、谎报、缓报的,经查实后,由区评审小组作出变更决定,并按照框架协议追究项目单位责任。
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限期收回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
第十六条 (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于市级支持项目,由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向市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对于区级支持项目,经区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区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管理费用)
区评审小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引导资金项目综合评估、事中监管、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纳入区评审小组办公室部门预算,由评审小组专项工作经费列支。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第十九条 (信用管理)
区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施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