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关于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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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关于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要求,把握全市场注册制改革,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等重大战略机遇,加快构建徐汇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体系,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徐汇优质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徐汇区,信用记录良好的上市企业、挂牌企业、上市企业储备库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基金等专业化服务企业等。具体指: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以下简称“N板”)和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E”板)挂牌的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展示板(以下简称“Q”板)上线展示的企业。

  3.经认定并列入徐汇区上市企业储备库的拟上市企业。

  4.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其他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类机构。

  5.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基金等服务企业挂牌、上市、发债等专业化服务企业。

  6.其他经区金融办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加大上市储备企业培育。经认定并列入徐汇区上市企业储备库的拟上市公司,已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意愿,可申请入库储备扶持资金,提前取得不超过10%的股改扶持资金,经认定最高给予5万元。组织上市储备库企业参加相关培训活动,协助对接银行、投资机构等金融服务,针对性做好库内企业特色服务,向区各产业部门推荐库内企业参与国家、市、区各类扶持资金和项目的申请与转报,对企业在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服务。

  第四条 支持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对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企业,按实际发生中介费用的50%,经认定最高给予50万元股改扶持(含入库储备扶持资金)。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鼓励企业实施境内外上市挂牌、场外交易市场挂牌或发债融资。

  1.对申报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通过上海证监局辅导验收并由中国证监会(已实施注册制的为交易所)正式受理申报材料的,按实际发生中介费用的50%,经认定最高给予100万元申报扶持。成功上市的,经认定最高给予一次性350万元上市奖励。

  2.鼓励支持区内科技企业积极申报科创板,对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的企业,在申报扶持和上市奖励的基础上,经认定最高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以国内公司直接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认定最高给予500万元上市扶持;对以境外主体在境外上市,根据企业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经认定最高给予徐汇区设立主体500万元上市扶持。

  4.对在新三板首次挂牌的企业,基础层企业经认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75万元,创新层企业经认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从基础层调入创新层,经认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对于在N板首次挂牌的企业,经认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在E板首次挂牌的企业,经认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在Q板首次上线展示的企业,经认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述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经认定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差额部分扶持。

  5.对新迁入企业(含红筹回归企业),迁入后两年内上市的,除享受以上奖励外,经认定最高另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迁入后两年内在新三板首次挂牌的,除享受以上奖励外,经认定最高另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迁入后两年内在N板首次挂牌的,除享受以上奖励外,经认定最高另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迁入后两年内在E板首次挂牌的,除享受以上奖励外,经认定最高另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6.支持企业发行国家倡导的创新型金融产品,经认定最高给予发行费用50%且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7.支持科创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等创新品种公司债券,经认定最高给予发行费用5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并在前2年给予企业实际提款金额0.5%的贴息。

  8.支持科创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债、集合票据、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经认定最高给予发行费用5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9.鼓励券商、基金等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创新,服务区域发展,对协助区内企业通过创新型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经认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积极引进上市企业集聚徐汇区。

  1.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的企业,经认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有关奖励资金在上市企业将工商注册迁入我区后拨付。

  2.对区外注册,已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依法将工商注册迁入我区后,经认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3.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投资并培育上市、挂牌的,或投资引进上市、挂牌企业的,经认定给予项目运营补贴。被投资企业成功在境内外上市的,经认定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50万元扶持;被投资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挂牌的,经认定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10万元扶持;被投资企业在N板首次挂牌的,经认定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5万元扶持。

  4.对保荐机构、主办券商等上市服务企业引入的企业,如在两年内实现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经认定最高给予引入该企业的上市服务企业按相应企业获得奖励的10%予以奖励。

  第七条 支持已上市企业做大做强。

  1.对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资,按实际发生中介费用的50%,经认定最高给予100万元的扶持。

  2.支持已上市企业设立实业投资或产业基金,实施产业链上下游并购,进一步做大做强企业。对于已上市企业主导实施并购的,国内并购经认定最高给予并购成本5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对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科技企业实施跨境并购的,经认定最高给予并购成本5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

  3.持续关注已上市企业发展,经认定按照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加大对其办公用房购置或租赁支持,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业务创新和发展、团队建设等方面。

  第八条 附则

  1.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2.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年度起在徐汇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如果迁离的,未给付的扶持资金不再享受。

  3.本意见由区金融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意见自2022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各类创新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意见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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