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闵行区重大项目实施项目分期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字号:

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闵行区重大项目实施项目分期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优化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实施重大项目分期竣工验收,推动重大项目早落地、早见效,现将《闵行区重大项目实施项目分期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5日

闵行区重大项目实施项目分期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为持续优化本区建筑许可营商环境、推动重大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沪府规〔2020〕16号)文件精神,实施重大项目分期竣工验收,细化办理流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被列为本市、区两级重大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或单体建筑满足分期竣工验收要求,需要提前投入使用。

 二、验收流程

  (一)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向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并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项目分期竣工验收。

  (二)验收受理(3个工作日)

  区建管委审核建设单位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分期竣工验收决定。

  (三)现场验收(5个工作日)

  区建管委5个工作日内组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规划资源局”)、区建筑建材业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建管所”)现场竣工验收,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项目主体工程或单体建筑相关测绘、单体竣工验收报告线下完成工程质量安全、消防和规划资源预验收。

  (四)验收意见(5个工作日)

  现场验收通过后,区建管委(质量安全、消防)、区规划资源局3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重大项目分期验收部门意见征询单》(附件2),区建管委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项目主体工程或单体建筑分期验收情况出具分期竣工验收意见。

  三、项目投入使用

  项目分期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区建管委的分期竣工验收意见,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可以投入使用或凭验收意见按规定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如投入使用前涉及二次供水设施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项目,须取得二次供水检测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现场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装饰装修项目如对平面分割布局有调整的,应协调好与后续房产测绘的关系,以审批的图纸或装饰装修前的分割布局为准。如不满足相关要求,区级相关部门或相关街镇在检查或巡查中可以责令整改或停止投入使用。

  四、其他

  1.各验收部门根据区建管委分期竣工验收意见,对项目主体工程或单体建筑分期投入使用免予处罚,并依据建设单位承诺事项及管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本细则(试行)中的验收意见只针对申请的重大项目的主体工程或单体工程进行投入使用及申请装饰装修施工许可使用,不具其他效用。应取得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后方可全面投入使用和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3.本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二年。如市级部门发布有关分期验收操作细则,以市级文件为准。

  4.根据《关于加快闵行区建筑业恢复和重振的实施意见》(闵建审改办〔2022〕1号)相关规定,非重大项目在该文件适用期间可参照重大项目分期竣工验收。

  附件:

  1.建设单位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2.关于重大项目分期竣工验收部门意见征询单

  附件1

xxxxxxxxxx工程分期竣工验收的申请

  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xxxxxxxxxxx

  请予分期验收支持的原因

  xxxxxxxxxxx

  截止目前竣工验收前完成情况

  xxxxxxxxxxx

  建设单位相关承诺

  xxxxxxxxxxx

  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

关于重大项目分期竣工验收部门意见征询单

验收部门


项目名称


该项目为xxxx年市(区)重大工程,符合分期竣工验收条件,现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及承诺,特向贵单位征询xxxxxxxxxxxx项目xxxx单体工程分期竣工验收意见,请完成以上单体工程验收后,将书面意见回复区建管委。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

验收部门意见

 

 

 

 

                    验收部门(盖章)

          日   期:

经办人


联系

电话


备 注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