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嘉环〔202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区生态环境局就优化本区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全力助推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深入实施市生态环境局有关疫情期间的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改革举措,准确把握政策导向,扎实做好政策落地,着力提升政策实效,切实减轻企业管理压力,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施对象
全区范围内企事业新、改、扩建项目及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单位。
三、具体举措
(一)优化环评审批
1、豁免抗疫保供项目的环评手续。本轮疫情防控期间,对列入市、区政府抗疫保供名单的现有医疗机构改扩建、集中隔离点或方舱医院新改扩建、抗疫保供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临时性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本轮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且符合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要求的上述临时性项目,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或补办环评手续。
2、进一步扩大环评告知承诺实施范围。对汽车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医药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8个行业38类的建设项目(列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1年版)》的建设项目除外)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具体行业和项目类别见附件1。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的建设项目即来即办,受理当日完成环评审批。
3、优化环评公众参与的方式。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见征求阶段(第一次公示),暂停实施基层现场张贴公告的公参方式,登报公示可以报纸网络版开展。
(二)优化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变更
1、豁免抗疫保供项目的排污许可手续。本轮疫情防控期间,对列入市、区政府抗疫保供名单的现有医疗机构改扩建、抗疫保供物资生产等临时性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可免于办理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等手续,持证单位应在执行报告中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本轮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上述临时性项目的,排污单位可以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规定,申请补办排污许可手续或自行完成排污登记。
2、开展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两证合一”试点。对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24个行业以及市、区重大项目,开展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两证合一”试点(具体行业类别见附件2)。纳入试点范围的排污单位可自愿申请实施“两证合一”,区生态环境局在审批环评时同步核发排污许可证,推进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实现“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排污许可证持证后满足条件的自行监测数据等信息可作为编制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的依据。“两证合一”试点的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
3、简化排污许可证变更形式。排污单位仅变更基本信息的,可先在执行报告中说明情况,后续结合其他变更事项办理相关手续。“两证合一”试点单位变更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内容符合条件的,可先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2)44号),通过填报排污许可证变更单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当变更内容不符合条件或需对已获批的变更单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将之前获批的变更单一并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优化环保事中事后管理
1、延长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期限。原本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的,可顺延至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2、适当延长排污许可证有效期。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期的排污许可证,可以在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完成延续、换发等手续,期间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
3、优化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正常生产的排污单位,因受到疫情防控直接影响,无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取得相关数据的,可在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中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暂不填报相应信息,待后续按规定在全年计划中统筹落实自行监测工作后,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填报。排污单位未正常生产的,仅需说明情况,无需在当月或当季执行报告填报相关内容。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以管理知识问答的形式,将本区有关优化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的措施制成宣传资料,通过嘉定环境微信公众号、业务工作群等平台,向全区企事业单位广泛宣传,着力提高政策知晓度。在面向排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咨询服务过程中,积极做好政策告知和解释宣传工作。
二是畅通办理渠道。环评与排污许可的受理及审批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企事业单位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申请办理,所有受理材料仅需提供电子材料。对于确需纸质材料的,在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1个月内补交完成即可。疫情期间,区生态环境局环评和排污许可窗口咨询服务电话照常运行(咨询服务电话:021-69989944)。
三是完善跟踪服务。对于全区重大项目及支柱产业项目,区生态环境局实施专人服务保障,主动跨前指导,动态跟踪进展,及时排除瓶颈障碍,确保项目早开工、早投产。对于重点企业,及时了解复工复产期间的环保需求,主动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环保难题。
特此通知
附件1: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
附件2: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的行业清单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8日
附件1
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序号 |
行业分类 |
项目类别 |
环评类别 |
实施范围 |
|
1 |
十、农副食品加工业13 |
15 |
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 |
报告表 |
不含发酵工艺的 |
2 |
16 |
植物油加工133* |
报告表 |
全部 |
|
3 |
17 |
制糖业134* |
报告表 |
全部 |
|
4 |
18 |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
报告表 |
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的肉类加工 |
|
5 |
19 |
水产品加工136 |
报告表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6 |
20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
报告表 |
全部 |
|
7 |
十一、食品制造业14 |
21 |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2*;方便食品制造143*;罐头食品制造145* |
报告表 |
全部 |
8 |
22 |
乳制品制造144* |
报告表 |
全部 |
|
9 |
2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
报告表 |
全部 |
|
10 |
24 |
其他食品制造149* |
报告表 |
全部 |
|
11 |
十四、纺织业17 |
25 |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5*;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176*;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7*;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8* |
报告表 |
有喷墨印花或数码印花工艺的; 有喷水织造工艺的; 有水刺无纺布织造工艺的 |
12 |
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 |
39 |
印刷231* |
报告表 |
全部 |
13 |
十四、医药制造业27 |
47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兽用药品制造275;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以上均含研发中试) |
报告表 |
仅限生物药品制品 |
14 |
48 |
中药饮片加工273*;中成药生产274* |
报告表 |
全部 |
|
15 |
49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278 |
报告表 |
全部 |
|
16 |
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34 |
69 |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341;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2;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3;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344;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346: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347;通用零部件制造348;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349 |
报告表 |
全部 |
17 |
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35 |
70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351;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3;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4;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6;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357;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8;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359 |
报告表 |
全部 |
18 |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 |
71 |
汽车整车制造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
报告表 |
全部 |
19 |
三十四、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 |
72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37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372 |
报告表 |
全部 |
20 |
73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 |
报告表 |
全部 |
|
21 |
74 |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4 |
报告表 |
全部 |
|
22 |
75 |
摩托车制造375 |
报告表 |
全部 |
|
23 |
76 |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76;助动车制造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378;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379 |
报告表 |
全部 |
|
24 |
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
77 |
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电池制造384;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 |
报告表 |
全部 |
25 |
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
78 |
计算机制造391 |
报告表 |
全部 |
26 |
79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396 |
报告表 |
全部 |
|
27 |
80 |
电子器件制造397 |
报告表 |
全部 |
|
28 |
81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 |
报告表 |
全部 |
|
29 |
82 |
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395;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 |
报告表 |
全部 |
|
30 |
三十七、仪器仪表制造业40 |
83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401;专用仪器仪表制造402;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3*;光学仪器制造404;衡器制造405: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409 |
报告表 |
全部 |
31 |
三十八、其他制造业41 |
84 |
日用杂品制造411*;其他未列明制造业419* |
报告表 |
全部 |
32 |
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4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不含供应工程;不含村庄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全部 |
33 |
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 |
98 |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 |
报告表 |
全部 |
34 |
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9 |
加油、加气站 |
报告表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35 |
五十一、水利 |
128 |
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不含城镇黑臭河道专项整治、村镇级河道整治) |
报告表 |
全部 |
36 |
五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
130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配套设施;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不含等级公路红线宽度范围不变且不增加机动车道数量的改造工程;不含隔声屏障建设工程) |
报告表 |
全部 |
37 |
131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风塔以外的配套设施;不含支路、人非行天桥、人非行地道;不含隔声屏障建设工程;不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红线宽度范围不变目不增加机动车道数量的改造工程) |
报告表 |
全部 |
|
38 |
135 |
城市轨道交通(不新增占地的停车场改建除外) |
报告表 |
全部 |
注:①行业分类和项目类别均对应《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沪环规〔2021〕11号)附件中的行业分类和项目类别。
②沪环规〔2021)11号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全部区域。
③沪环规〔2021)11号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
④表中所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50083-2014),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附件2
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的行业清单
(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序号 |
行业类别 |
行业名称 |
行业代码 |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
1 |
医药制造业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271 |
全部 |
|
2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272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0(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3 |
中药饮片加工 |
273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
4 |
中成药生产 |
274 |
有提炼工艺的 |
||
5 |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
276 |
生物药品制造2761,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2762,以上均不含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6 |
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 |
278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
7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309 |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3091(石墨 制品、碳制品、碳素新材料),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9 (多晶硅棒) |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3091(除石墨制品、碳制品、碳素新材料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9(单晶硅 棒,沥青混合物) |
8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
358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序号 |
行业类别 |
行业名称 |
行业代码 |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
9 |
汽车制造业 |
汽车整车制造 |
361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汽车整车制造361,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的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 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
10 |
汽车用发动机制造 |
362 |
|||
11 |
改装汽车制造 |
363 |
|||
12 |
低速汽车制造 |
364 |
|||
13 |
电车制造 |
365 |
|||
14 |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
366 |
|||
15 |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367 |
|||
16 |
铁路、船舶、航空航 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 造 |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
372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 化剂、清洗溶剂)的 |
17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
373 |
|||
18 |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
374 |
|||
1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计算机制造 |
391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的 |
20 |
通信设备制造 |
392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
21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396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
22 |
电子器件制造 |
397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的 |
|
23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398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的 |
|
24 |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399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的 |
注:表中的行业类别、代码和管理级别划分等内容均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