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山区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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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山区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金建规〔2023〕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山区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第2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金山区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16日

附件

金山区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更好推进本区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重大工程建设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市、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金山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工程建设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区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

重大工程,是指用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民生改善,具备一定规模,符合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方向,符合本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包括产业科技、能源供应、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

第二条 遵循原则

本区重大工程建设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科学决策、示范引领,依法合规、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协调推进机构

由金山区推进重大工程实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区重大工程建设的协调推进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金山区建管委,以下简称“区重大办”),作为区政府协调推进和管理重大工程建设工作的专职部门。

第四条 牵头职责

区发改委负责编制和调整本区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协调推进重大工程前期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做好重大工程推进工作,协同推进资源性指标统筹工作。

区重大办负责区重大工程建设阶段的综合协调和统筹管理;根据区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区重大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区重大工程监督考核评价办法;会同资源性指标主管部门集合形成全区资源性指标库,督促落实指标统筹配置工作。

第五条 协同职责

区农业农村委、区房管局、区投资促进办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调推进本行业领域的重大工程建设。

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委、区绿化市容局、区交通委、区体育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的研究,强化重大工程的前期储备,并做好重大工程推进工作。

区相关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重大工程前期手续办理和实施。

第六条 配合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重大工程建设所涉及的配套建设、社会稳定以及房屋土地征收配合等工作。区规划资源局、区房管局应当指导属地政府做好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水、电、气、通信等配套服务公司应保障重大工程市政配套服务快速办理和施工投用。

第七条  主体职责

项目责任单位是重大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策划实施、资金筹措、建设施工、生产经营、安全保障等方面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三章 项目遴选与准入

第八条 准入原则

本区重大工程应当遵循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遴选,符合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方向,符合本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总体规划。

本区范围内已确定列为市重大工程的项目,按照市重大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配合做好征收腾地、配套建设以及信访维稳等工作,保障市重大工程顺利实施。

第九条 准入程序

(一)重大工程按年度编制,于每年三季度末开始,由区发改委牵头启动计划编制工作。区发改委向全区各单位征集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市政设施类、社会事业类、产业发展类、住房保障类、商业文旅类、乡村振兴类等),由每一类项目的牵头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同步研究提出列入下一年度的具体项目。

(二)区发改委收集汇总申报项目,会同区重大办、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等部门研究平衡和筛选后,编制年度重大工程投资计划草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区委、人大、区政府、政协领导征求意见,再报区委财经工作委、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审议。按程序进一步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印发实施。

(三)区重大办根据年度重大工程正式计划,组织建设单位和属地政府编制年度建设进度、投资进度和动迁腾地计划。牵头研究预备项目前期各项手续的推进情况,及时掌握进度,为后续调入正式项目提出意见参考。

第十条 准入规模

重大工程原则上需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

(一)政府投资项目原则要求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二)企业投资项目原则要求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且符合国家、市相关部门认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节能减排、平台类、产业综合体及对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

(三)两个及以上系统性强、关联度高、区域集聚的项目,可合并列入重大工程;事关国计民生的能源、电力类项目酌情列入重大工程。

第十一条 准入条件

重大工程按照项目成熟度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列入正式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用地指标已经列入计划,已经开工或年内具备开工条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核准或备案,项目用地指标已经列入计划,已经开工或者确定年内开工的项目。

列入预备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列入有关专项规划、专项建设规划,正在开展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

(二)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企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核准或备案,且力争年内开工。

预备项目应参照正式项目同步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与退出

(一)预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已实质性开工或依照推进进度确定年内可开工的,在每年三季度末经区发改委和区重大办研究确定,按照规定程序报备后,可以转为正式项目。

(二)项目调整。已经确定为重大工程的项目,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年度工作目标发生变化的,在每年三季度末经区发改委和区重大办研究确认,按照规定程序报备后,可允许调整年度工作目标。

(三)项目退出。已经确定为重大工程的项目,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每年三季度末之前向区发改委提交申请,经区发改委和区重大办研究确认,按照规定程序报备后,退出重大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储备

区发改委牵头,根据已纳入三年储备计划的项目清单,会同区重大办、区规划资源局、区财政局加强研究从中筛选,建立区重大工程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名单。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储备名单可提前启动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和预审工作。

为确保储备名单内的项目前期论证充分,每年区级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前期研究经费优先用于储备项目前期方案编制、论证、研究等。区发改委统筹每年前期研究经费安排工作,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监管资金的使用。

对于储备名单内的项目,经区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区重大办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在不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出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相关审批部门可以凭《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对涉及的审批事项进行容缺受理。 

第四章 推进机制

第十四条 责任细化

实行重大工程项目责任包干制。每个项目明确具体的责任人、责任岗位和责任领导,形成责任关联、相互督促的推进工作体系。对进度缓慢、推进不力的重点项目,进一步提高站位、强化责任,着力构建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职人员全力抓的组织领导体系。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

区重大办建立重大工程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增加。

第十六条 统筹协调

强化问题统筹协调机制,实施“三级协调机制”管理。各项目主体单位会同属地政府协调解决镇级层面问题;区重大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区级层面问题;区政府专题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区重大办动态摸查各领域重大工程推进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由区重大办以专报形式不定期向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建议,提请调度督导推进。

第十七条 监督考核

区重大办应当牵头制定重大工程项目考核评价办法,对全区重大工程推进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纳入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评体系,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区重大办每月通报全区重大工程建设情况以及进度滞后项目,建立“红黄绿”提醒机制。对正常推进项目给予绿色评价;对进度滞后的项目,给予黄色提醒;对涉及久推不动、久拖不决问题的项目,给予红色警告。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资源配置

区重大办牵头建立重大工程资源性指标统筹使用机制,会同相关项目单位每年提出重大工程资源要素配置需求。

区规划资源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制定各类资源性指标使用的实施细则,保障重大工程涉及土地、水面积、绿地、林地、工程渣土消纳和征收安置房源等资源需求。

第十九条 审批优化

区重大办根据区政府发文的年度重大工程计划,发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可以开展预征询、预测绘、项目研究等前期工作。

区规划资源局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多规合一”工作。开展空间协同论证,提前做好与“三区三线”(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及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协同对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等资源。

第二十条 绿色通道

对重大工程开辟“绿色通道”,除危险化学品项目和需国家、市级审批的事项外,涉及从项目供地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批部门,均应当提前介入,按照“互不为前置”原则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支持项目开展后续论证工作,平行办理相关手续。

对重大工程落实桩基单独发包、单独核发桩基施工许可,提供分期、分单体验收的操作渠道。

对有特殊工期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凭区发改委关于项目分期、分段建设的意见,向区规划资源局分期、分段申请办理前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管线和配套

统筹做好重大工程管线搬迁和建设掘路计划。电力、通信、燃气、供水、排水等管线权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重大工程建设,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进度要求,安排管线搬迁和配套施工计划,提供相应配套保障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土地征收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据选址意见书、土地勘测定界初步报告等,提前启动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房屋调查工作,并发布征地预公告。

第二十三条 能耗指标

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的能耗要素保障,并在分解能耗增量控制指标时统筹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基础设施项目能耗需求。支持低能耗高产出项目优先用能。

第二十四条 资金支持

区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程序,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做好区级预算资金和申报国家、市级预算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等资金的统筹安排。

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或因影响项目实施、周边地块开发建设需要需同步实施,而增加的市政管线等费用,项目单位做好前期申报后,按照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保障

经区政府批准,除爆破、破碎、拆除、土石方作业外,能够严格落实建设工地污染防治要求的重大工程,因特殊原因和建设需要确需施工的,提前备案,报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后,可在空气质量应急响应期间继续施工。

因特殊工序和特殊原因确需在夜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从事施工的建筑工程,应向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同时向工程监督机构报备。

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申请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应提前向区规划资源局申办临时用地手续,区审批部门应提前介入,做好相关审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 激励机制

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推进有力、效果明显的项目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予以加分,在区重大工程争先创优活动中评优评先,并推荐参评市重大工程立功竞赛,同时在申请地方政府债券时,给予适当激励措施。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报送

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定期向区重大办报送重大工程建设情况和相关资料。区重大办收集汇总后以工作专报和月度简报等形式,向区级相关领导报告,以便领导决策。

第二十八条 工程预警

重大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预警或者突发事件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真实情况报区相关部门,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报告区重大办。

重大工程建设进度滞后计划进度超过一个月,区重大办将对项目进行预警,并限期督促推进。推进不力的,将联合区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整改。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

区重大办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采集整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配套等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的建设行为信息,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本区相关文件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

重大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业绩、履约评价等信息情况。对工程体量大、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力大的项目,加大招投标服务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启动阶段应设置推进项目进展的组织架构,从计划、设计、工程和成本等条线推进项目进展,明确项目的计划总监、设计总监、工程总监和成本总监等重点岗位。

项目后续接收管理的使用单位要提前介入参与项目建设需求、功能标准等研究决策和重要节点验收工作,做到工程竣工至接管养护无缝衔接。

第三十二条 工程创优

重大工程应当开展优质结构(工程)、文明工地等创建活动,开展立功竞赛、争先创优活动,努力打造“四个著名”重大工程,即著名的开发商、著名的设计院、著名的建造商、著名的项目。

区重大办联合区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发动工作,提出引领示范的总体要求,指导推进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的督促、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重大工程考核结果作为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立功竞赛评比、争先创优活动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监管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建管委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投资监管,严格项目概算审核和财务监理。

区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项目的廉政监察。

区审计局依法对项目实施审计。

第三十四条 项目后评估

区发改委应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重大工程项目探索实行后评估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其他说明

经区政府同意或者经区发改委、区重大办联合同意的建设项目,以及区实事项目,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效期限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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