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青浦区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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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园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印发的《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浙环函〔2021〕260号),降低部分行业项目的环评文件等级,大力提升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效能,积极助推示范区绿色高质量发展,制定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青浦区环评审批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详见附件)。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和青浦区相关职能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于未纳入《负面清单》且符合环境准入要求的项目,按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降低等级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负面清单》最终解释权归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所有。

  附件: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青浦区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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