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东平镇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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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居委会:

  经研究决定,现将《东平镇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东平镇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镇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小型建设工程公开、公正、公平和规范有序建设,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崇发改〔2020〕47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崇建管〔2020〕7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小型建设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市、区或镇级政府性资金,且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100万元以上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按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纳入建设管理流程),具体包括:

  (一)农业、水务、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党政机关办公楼及管理用房等项目;

  (四)社区管理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经认定需纳入的其他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本镇成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所属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规环办,统筹负责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化管理。

  三、小型建设工程过程管理

  (一)项目报批管理

  小型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应遵循集体决策、手续完备的原则。

  1.各单位应在每年底前向领导小组申报次年项目。

  2.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和轻重缓急等原则及资金落实情况统筹安排小型项目,并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形成翌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计划每半年调整一次。

  3.根据年度建设计划明确的建设单位,应在立项之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详细的工程预算。

  4.领导小组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对年度建设计划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严格控制二类费用(如果预算编制单位在财政局或审计局资质机构名单内,领导小组不再进行预算审核)。

  5.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政府负责立项批复。

  (二)工程采购管理

  1.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通过镇长办公会、党委会集体讨论后立项,经领导小组讨论明确该项目按批复的工程建安费(预算)下浮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后,直接选择并确定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上党委会通报发包结果。

  2.5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实行简易流程,建设单位或居委填写小型项目审批表报镇政府分管、主要领导审批并签字后实施。按照预算的工程建安费下浮比例后(原则上不少于3%),直接选择并确定与项目规模相匹配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上镇长办公会通报发包结果。

  3.对涉及公共安全、重大活动、社会稳定等急需修建的小型建设工程,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先行进行施工,最后根据实际工程量审价后拨付工程款。

  4.对涉及居级资金、资产以及群众影响大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居级组织“四议两公开”等规定程序确定后实施。

  5.小型建设工程中货物和服务采购,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三)施工管理

  1.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为施工管理的责任单位。

  2.小型建设工程推行工程监督制。对30万以上及涉及房屋拆除重建、修缮、装饰装修等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督,其他项目可集体讨论后择优选择施工监督员。

  3.项目变更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设计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设计变更手续后由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图。

  4.项目工作量变更。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因增加使用功能、提高标准等级而增加的工程量。凡属非增加使用功能、提高标准等级而增加的工程量,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投资顾问共同签证确认。工作量的变更应严格控制在原建安费的5%以内。

  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的,在工程结算时,增加部分的工程款不予认定。

  (四)安全质量管理

  1.本镇发文立项的小型建设工程,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后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2.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是具有施工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负主要责任。

  3.项目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管工作。工程项目竣工后,由领导小组组织设计、施工等各方进行工程验收。

  (五)资金管理

  1.工程款的拨付应经投资顾问审核后按合同约定履行,项目质保金(3%)待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拨付。

  2.对相对复杂的工程项目(工程内容多、易涉及变更的,如涉及房屋拆除重建、修缮、装饰装修等工程),原则上应选择有资质的工程审价单位进行审价。建设单位应将审价结果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后,报镇级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3.对简易工程(工程内容较少、工程单一),以总价包干合同为主,工程验收完成后不再安排审价。

  (六)档案管理

  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制度。应归档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立项批文、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咨询单位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证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合同、工程项目审价报告和廉洁协议等。

  (七)过程监督

  镇人大、纪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在小型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开展监督工作,包含但不限于调取项目立项批文、会议纪要、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预决算文件、项目审价报告等资料,施工现场督查,听取参建单位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居民群众的满意度调查等。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由镇规环办、镇财政所等根据各自相关职能负责解释。为与上级文件有效衔接,本办法有效期与《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保持一致。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小型项目管理流程图

  2.审批表2024

  3.小型项目竣工验收审批表

  4.归档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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