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区临时设摊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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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上海市黄浦区临时设摊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1日

上海市黄浦区临时设摊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设摊管理,维护经营秩序,加快培育和形成经济发展新动力,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试行)》(沪绿容规〔20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一)定义与分类

  临时设摊是指按照本意见和临时设摊方案依法依规临时设置摊档进行经营的活动。临时设摊分为两类:

  1.临时零星设摊(以下简称“零星设摊”)是指在特定点位单独设置摊档进行经营的活动。

  2.临时集中设摊(以下简称“集中设摊”)是指在特定区域集中设置一定数量的摊档进行经营的活动。

  (二)适用范围

  临时设摊管理应当遵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

  (三)管理原则

  临时设摊管理应当在不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遵循下列原则:

  1.科学规划和有序开放的原则;

  2.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

  3.居民自愿申请和社会帮扶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4.规范设摊和严格执法的原则;

  5.政府监管、企业运营和个人参与的原则。

  (四)管理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临时设摊管理的总体规划、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设摊有序开放工作的协同推进和监督指导。

  区商务委负责根据商业服务网点布局和民众实际需求,指导开展临时设摊的商业布局。

  区建管委负责交通站点、枢纽功能配套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执法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对妨碍公务、抗拒执法以及使用交通工具占道设摊、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临时设摊的经营活动依法实施指导、监督和执法。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临时设摊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区房管局、区城运中心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临时设摊有序开放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及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人民广场地区管理办公室、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田子坊地区管理办公室、新天地地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风景办”)负责统筹推进本区域的临时设摊管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整合行政管理力量,形成管理合力,对乱设摊行为依法管理和执法。

  二、临时设摊的设置

  (一)临时设摊方案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风景办应当科学制定本辖区的临时设摊方案。临时设摊方案应当与区域功能发挥相结合,满足社会需求,避免对居民生活、市容环境和交通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设摊经营范围应与既有商业布局不重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临时设摊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以及学校、医院、交通枢纽、重大活动场所100米范围内不得开展设摊经营活动;

  2.在“一江一河”主要河道两岸、主要景观区域、主要道路两侧严格控制临时设摊点。经论证确实需要临时设摊的,可设置以轻食餐饮、文化体验为主的特色摊点,打造既能满足市民需求,又能体现“上海味”“时尚潮”“国际范”的特色;

  3.摊点设置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侵占损坏绿地,不得影响道路正常通行,不得损坏交通设施,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4.临时设摊占用公共部位、公共空间或业主共有部位的,应当符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

  5.以服务基本民生为主,发挥公建配套菜市场的功能,季节性集中上市的自产自销农副产品、水果的设摊采取入场入室经营;

  6.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有需求的小区可以在住宅物业管理的公共区域内设置小型修理摊、为民服务修理流动队;

  7.临时设摊经营时间应综合考虑本辖区群众购买需求及经营过程中对环境、交通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同一设摊点可安排早市、日市、夜市三种;

  8.进一步推动假日集市、夜间集市的发展,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商业发展需要,集中设置摊位;

  9.对早点摊以引入饮食店、标准化菜场等室内经营为主,一时难以入室的,可以规划设立固定早点摊。

  (二)临时设摊方案的确定

  街道办事处、风景办在拟定临时设摊方案后,应当及时在设摊点周边及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时间不得少于30日。

  街道办事处、风景办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临时设摊方案。临时设摊方案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或者影响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及时调整。

  临时设摊方案应报区城管执法局审核备案。区城管执法局会同区绿化市容局、商务委、市场监管局、建管委、公安分局、房管局等部门从市容环境、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临时设摊方案审核通过后,街道办事处、风景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三)临时设摊运营主体的确定

  临时设摊运营主体(以下简称“运营主体”)负责对临时设摊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开展日常管理。运营主体应当具有经营主体资格。

  街道办事处、风景办根据临时设摊方案,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本辖区的运营主体,指导、监督运营主体依法有效管理临时设摊活动。

  (四)临时设摊运营主体的责任

  运营主体应当落实城市管理、市容环境、消防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责任;加强对参与设摊活动的个人、单位及团体的管理与服务。

  (五)零星设摊经营者条件

  个人、单位及团体可以参与临时设摊经营活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安排: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3.领有残障手册的残障者。

  (六)零星设摊经营者的确定

  运营主体根据设摊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受理申请并审查,于15日内确定零星设摊经营者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申请人不服从安排或者放弃的,可作下一轮安排。摊位数少于申请人数的,运营主体可以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经营者。

  经营者确定后,运营主体应当及时将信息报街道办事处、风景办。街道办事处、风景办建立动态信息数据库,对临时设摊经营情况实行数字化、智能化动态监测。

  (七)摊位公示牌编制发放及记载内容

  运营主体应当及时编制和发放摊位公示牌。摊位公示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摊位公示牌的编码和设摊摊位的位置;

  2.零星设摊经营者的姓名、地址及照片;

  3.摊位经营的时间、经营范围;

  4.摊位公示牌的有效期。

  (八)集中设摊经营者

  集中设摊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关营业执照或摊位公示牌。

  (九)摊位的摊档设立

  街道办事处、风景办应当按照临时设摊方案,指导运营主体设立和管理摊档。

  三、监督管理

  (一)经营设备设施

  经营者应当将设施设备放置在摊位的界线内,不得将设施设备用于经营以外的用途。

  经营者不得违法使用扩音装置招揽生意。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不得超出本市相关噪声标准,不得产生油烟、异味,不得影响周边商户及居民的生产生活。

  (二)环境卫生

  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对废弃的液体按环保要求排放,维护摊位周边整洁卫生。

  (三)设摊经营规范

  经营者在设摊经营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规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摊档不得固定于地面或建筑物、构筑物,结束经营活动时应及时将摊档搬离;

  3.经营的食品以及相关工具、容器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不得存放危险性油料和易燃易爆物品;

  5.摊位公示牌或营业执照应当放置在摊位的醒目位置;

  6.摊位不得挪作他用;

  7.不得纠缠他人或妨碍、骚扰他人;

  8.遇有重大活动保障的需要,应按要求暂停设摊或撤摊;

  9.不得有其他妨害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

  (四)诚信评定

  支持运营主体结合日常管理、执法检查、社会各方意见等情况,定期对经营者评定诚信等级,制作和发放诚信等级牌。

  (五)日常管理

  运营主体应当加强对临时设摊经营情况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街道办事处、风景办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运营主体应当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受理、处置消费者纠纷。

  (六)监督执法

  街道办事处、风景办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设摊经营活动的监管指导,建立快速督办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和管执联动,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四、临时设摊的变更、退出及撤销

  (一)摊位公示牌的延期及变更

  摊位公示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营者向运营主体申请续期。未申请续期的,运营主体可以将摊位安排给新的经营者。

  需要更改摊位公示牌内容的,由经营者向运营主体申请变更。

  (二)收回摊位公示牌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主体应当取消摊位公示牌:

  1.擅自变更经营品种、地点、时间的;

  2.申请事项有虚假不实的;

  3.将摊位出租或者转让的;

  4.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经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5.不配合街道办事处、风景办或相关管理部门管理,情节严重的。

  (三)临时设摊区域的取消

  临时设摊区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风景办依法予以撤销,运营主体和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1.根据市政建设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已不适合设摊的;

  2.存在拒不履行整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五、信息共享

  临时设摊管理应当纳入“一网统管”平台。街道办事处、风景办会同区城运中心制作设摊区域分布图,详细标明设摊地点、设摊类别、摊位公示牌编码、设摊时段等情况,实现互联互通、及时预警、分类派单、一键指挥、快速整改的闭环管理流程。

  六、设摊管理宣传及效应评价

  (一)宣传引导

  街道办事处、风景办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宣传临时设摊有序开放的目的、意义;加强与市民群众、经营者、专家等社会各方的交流互动;加强严禁乱设摊的宣传,注重对有序设摊的正面引导。

  (二)效应评价

  区城管执法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临时设摊情况、管理机制和管理成效进行测评,并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七、解释权

  本意见由黄浦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八、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意见自2023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0日。

  视频解读

  《上海市黄浦区临时设摊实施意见(试行)》草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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