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彭浦镇企业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彭浦镇企业集中登记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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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浦镇企业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服务长效机制、深化企业服务工作,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全镇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上海要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推进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升区域企业服务能级,切实提高企业服务工作的精准度和满意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彭浦镇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实现我镇“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坚持精准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开展常态化企业联系走访,及时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全力协调解决问题,着力帮助企业破解要素瓶颈制约,着力帮助企业降本增效,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二)完善机制建设,增强发展活力

  做好企业各方面政策宣传及咨询服务,联动各职能部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合规经营,稳定预期,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健康环境。

  (三)突出招商导向,促进经济发展

  聚焦补链强链延链,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与联系,增进感情交流,集中资源和力量支持招商引资,积极创造一流的镇域发展环境,为优质企业入驻提供便利。

  三、服务人员

  (一)镇处级领导班子成员;

  (二)镇机关各科室;

  (三)各村(公司)、镇属企业主要领导、经济工作分管领导、招商部工作人员。

  四、服务对象

  (一)各村(公司)、镇属企业纳税归口企业;

  (二)区企业服务三级网络对口服务企业。

  五、服务形式和内容

  可采取:上门走访、电话联络、召开座谈会、书面意见征询、组织开展活动等形式,掌握企业情况及需求,主动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在生产经营中的需求,将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清单化”,实现全过程服务企业“精准化”。具体内容如下:

  (一)了解企业基本情况

  熟悉企业基本概况、营收税收情况、具体业务及发展方向、整体业务板块分布、股东及关联该公司情况、实际办公情况、未来发展规划设想、政策扶持和产业政策情况等。

  (二)了解企业实际需求

  关注企业在政策扶持、融资贷款、人才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的需求,深入了解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对企业发展动态的分析研判,掌握企业的重点需求以及提出需求的原因。

  (三)解决企业合理问题

  对于企业提出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处理,主动沟通各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整合政府服务资源,积极探索破解对策,帮助寻求解决方案,不断强化企业诉求的回应和反馈,全方位地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积极培育成长性好且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做大做强,宣传相关支持和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帮助企业认清形势,把握发展机遇;推动企业产业升级,坚定发展信心;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争创优秀品牌。为企业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贡献度。

  (五)统筹做好稳商留商

  对于有外迁意向或已经提出迁移申请的企业,做好稳商留商。关口前移、主动服务,加强跟踪,研究分析企业外迁原因,多渠道整合服务资源,有针对性的做好外迁异动企业的稳商留商工作。

  (六)获取企业招商信息

  通过开展企业服务、定期走访和座谈交流等活动,分析和排摸有效投资信息,尤其注重关联企业、上下游企业、产业链企业以及上级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通过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来获取招商信息。

  六、服务要求

  确保企业走访覆盖率100%,做到“五个必访”。即:纳税50万元以上企业必访;工商注册在市局,税收在本区的企业必访;外区办公企业必访;办公场地租赁一年内到期企业必访;稳商留商企业必访。

  (一)结对要求

  1、镇处级领导班子:全镇纳税1000万元以上企业;纳税100万元以上迁移风险企业;具有发展潜力的成长性企业等(具体服务企业名单在每年一季度根据区政府要求具体明确)。

  2、镇机关各科室:全镇纳税100万元至1000万元企业;纳税30万元至100万元迁移风险企业;区三级服务网络企业名单内业务对口的服务对象企业(具体服务企业名单在每年一季度根据区政府要求具体明确)。

  3、各村(公司)、镇属企业:

  (1)主要领导:本单位归口企业纳税排名前10强;纳税排名前20强在外区办公企业;总税1000万元以上增减幅度超过50%企业;

  (2)分管领导:本单位归口企业纳税排名前50强;纳税排名第21至50强在外区办公企业;总税500万元至1000万元增减幅度超过50%企业;

  (3)招商部:本单位对口区三级服务网络企业(纳税排名前50强企业除外)。

  (二)走访频次

  1、总税3000万元以上企业每年走访不少于4次;

  2、总税1000万元至3000万元企业每年走访不少于3次;

  3、总税30万元至1000万元企业每年走访不少于2次。

  4、总税30万元以下企业每年走访不少于1次。

  (三)走访记录

  镇机关服务企业情况须定期交镇经发办汇总。各村(公司)、镇属企业须建立企业服务“一企一档”,并及时将企业服务情况记录在内,做到信息及时动态更新。涉及区企业服务三级网络对口服务企业的,要第一时间将企业走访情况录入“静安区企业投资服务平台”。

  (四)队伍管理

  1、镇村两级分别设置专门的企业服务窗口,配置企业服务专员,学历要求大专(或相当学历)以上,年龄60周岁以下,有相关工作经验;

  2、落实人员与服务企业挂钩,各村(公司)、镇属企业要根据服务企业数量和需求特点配备企业服务专员,对口服务重点企业(总税300万元以上及其他列入重点关注企业名单企业)应配备专属企业服务专员(专职);总税30万元以500家企业配备企业服务专员不少于上企业每200家配备企业服务专员不少于1人,归口企业每1人。并定期参加区、镇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业务能力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3、企业服务专员队伍应保持稳定,年内企业服务专员队伍变动不得超过20%,且不得少于最低人数要求。

  (五)安商留商要求

  严防企业外迁税收外流,发现对口服务企业有外迁意向及时预警,第一时间上报经发办并开展走访联系,做好安商留商工作。

  (六)快速响应处理

  各企业联系责任人对于企业反映的问题,要全力以赴做好处理反馈工作。机关各科室要在职能范围内,及时接收、办理、解决、反馈企业诉求和问题,形成快捷高效的政企联动服务机制。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能办理的要马上给予回应解决;当场不能办理的,要在协调后予以优先解决;超出镇权属范围的,要第一时间协调寻求解决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能办理的,应及时向企业说明理由,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牵头主动服务,形成服务企业发展合力。采取统一组织、上下联动、分级实施的办法,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明确专人专职负责,简化办事程序,积极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推动企业服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二)建立协同机制。围绕镇域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实际需要,建立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同协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不断完善企业问题办理机制,做好企业的联络员、宣传员、服务员、调解员。

  (三)严格督导考核。镇经发办建立督导考核制度,对全镇企业服务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各村(公司)、镇属企业要建立企业服务工作台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健全服务平台。做实商会企业服务。加大民营经济服务力度,面向企业需求,组织镇各相关部门、单位适时开展多形式活动,凝聚商会力量,激发企业活力。深化银企合作,加强金融支持与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加大扶持力度。聚焦初创成长型企业、在线新经济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加强企业政策扶持和培育孵化,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管理运营等方面支持。

彭浦镇企业集中登记地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管理和规范镇属企业、村公司企业集中登记地使用,有序推进各经济目标责任单位投资促进工作,根据区有关集中登记地使用管理要求,就规范彭浦镇企业集中登记地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登记地,是指为不具备办公条件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企业提供的,经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以申办住所登记的非居住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取得静安区彭浦镇集中登记地备案的管理方,即各村公司、镇属企业。

  第四条  彭浦镇经发办负责集中登记地管理的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

  第五条  各单位集中登记地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总体规划。

第二章 管理方职责

  第六条  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充分了解入驻企业需求,实事求是推介营商资源,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对投资人身份、登记注册意愿及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规避虚假注册、恶意注册、不当注册等风险。

  (二)应制定使用集中登记地使用审批流程,审批责任人应为各单位经济工作分管领导或以上职位领导,集中登记地址经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建立入驻企业基本档案(一户一档),详细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企业其他经营场所,税收情况等基本信息,基本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新。

  (四)应当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证照办理,会计服务、会务服务和法律服务等配套服务,增强企业粘性,降低企业迁出风险。

  (五)应在招商引资、企业管理、企业服务等全流程防控法律风险,防止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违法行为。确保入驻企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累计数量不超过入驻企业总数的10%。

  (六)应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场地证明材料、标识标牌、公共秘书、档案管理等,做好企业服务和协调,确保入驻企业年报公示率达到95%以上。

  (七)对于集中登记地的入驻企业,若经营状态后续调为“迁出、停业、注销”的,需在每季度首月的10号前,统一报彭浦镇经发办备案信息。

  第七条  如集中登记地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管理职责不到位的导致暂停使用的,管理方应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章 入驻企业要求

  第八条  申请入驻集中登记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符合静安区产业导向,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二)企业经营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及公共安全。

  (三)企业发生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可能改变企业控制人的变更的情况,及时告知集中登记地管理方。

 第九条  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方应采取措施暂停该企业集中登记地使用:

  (一)发现入驻企业相关申请材料虚假。

  (二)应年报未年报或企业负责人无法联系。

  (三)执法检查、投诉举报工作中不予配合。

  (四)应暂停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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