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静安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的政策解读

字号:

  为进一步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推进静安区“一轴三带”发展战略和“全球服务商”计划的实施,进一步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3日印发的《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5号)的规定,我区制定了《静安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细则》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5号)的规定,合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优化静安区域投资环境,为各类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更为开放便捷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2.《细则》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5号)第十条的规定,各区(县)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内的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

  3.《细则》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细则》适用于本区各类企业住所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不适用本细则。

  4.《细则》规定企业有哪些经营要求?

  企业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

  5.《细则》对哪些类型的企业住所类型做出具体规定?

  非居住用房和居住用房。

  6.《细则》对居住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有什么要求?

  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手续。已办理“居改非”证明的房屋,应当出示 “居改非”证明原件。

  7.《细则》规定企业办理住所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证明?

  企业办理住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提供经备案租赁合同的,可以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

  8.《细则》规定了哪几种情况下房屋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可以使用证明材料代替?

  《细则》规定了包括公有非居住用房、公用民防工程、旅馆、宾馆房间、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商业网点用房、已竣工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已竣工临时商业建筑以及确有合理原因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在内的八种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多种证明材料代替。

  9.《细则》对企业监管有哪些要求?

  根据投诉举报或者企业公示信息抽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住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