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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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可控性,加强对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工程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配合《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审批立项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委托区监督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和安全(市场行为)监督。水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交通港口、绿化市容、民防等单项专业工程的监督工作由相关专业监督机构承担。

第三条 管理职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托长宁区建筑业管理中心(长宁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市场行为)监督工作(专业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的单项专业工程不包括在内)。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本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分为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综合验收三个阶段,施工许可及综合验收纳入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控制节点,由长宁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受理。施工许可的前置审批节点应为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投标完成后,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综合验收的后置审批节点可为产权证办理。

第五条 施工许可管理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关系国家安全的涉密项目以及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按照现行法定程序办理。

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细则由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类、水运、港口、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单独修建的民防等专业工程的办事指南由交通、水利、园林绿化、民防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和现场质量安全措施落实的保证书。

4、依法已经确定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应当按规定完成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承诺书。

6、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免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实行勘察、设计单位书面承诺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不再作为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按照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质量安全监督阶段管理

(一)监督方式:编制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开工前首次质量和安全监督会议(小型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除外);编制监督计划;过程中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抽巡查;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监督。

(二)监督内容:质标管理、质标申报、竣工,废弃混凝土管理、基坑工程信息化管理,安标管理、安标申报、复核、核销,对工程参与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物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以及伤亡事故处理、安全防护用品、建材质量监督抽检等。

第七条 综合验收阶段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并牵头组织规划土地、消防、交警、卫生、绿化市容、气象等专业验收部门实施综合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核发《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以下简称合格通知书)。

(一)申请应具备条件

1、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四方验收)已完成;

2、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评价及检测工作已完成;

3、各专业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

4、“多测合一”各类测量测绘数据已完成,并与竣工图进行比对无误。

(二)审批期限

本区建筑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其中,市政类线性工程(指供水、排水、燃气等非独立占地的市政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1、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在上海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上统一申请综合验收,并按相关规定上传相关资料。

2、资料审核

建设管理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接收企业提交综合验收申请,并通知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其中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以外的低风险项目仅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限定时间内反馈确认是否需参与综合验收,参与部门确认后开展对上传信息和图纸资料预审。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参与并提出补正等意见,通知建设单位补正,补正要求一次性告知。逾期未确认参与的视为不参与,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受理。补正期间不计入受理时限。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在补正材料上传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其中市政类线性工程,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

受理时发现以下情况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3、现场综合验收

对于低风险以外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建设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其中市政类线性工程,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并通知各专业验收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且组织相应专业验收部门进行现场综合验收。

对于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以外的低风险项目,综合验收申请受理后,建设管理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并通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且组织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现场综合验收。

4、出具验收意见

对于低风险以外的项目,在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其中市政类线性工程,在现场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建设管理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出具明确的验收结论及需整改事项。

对于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以外的低风险项目,在现场验收后1个工作日内,建设管理部门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出具明确的验收结论及整改事项。

(1)对于全部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出具“通过”验收结论和上传验收意见书。

(2)对于验收中发现存在不符合验收标准,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出具“未通过”验收结论和需整改事项。

(3)对于验收中发现其他不符合专业验收事项情形的,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可以在建设单位提供书面限期整改承诺后,出具“附条件通过”验收结论和上传验收意见书。

(4)对于专业验收管理部门“未通过”的验收问题,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批管理系统上点击“退回整改”,一次性提出整改事项,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及时完成整改后,在审批管理系统提交复验申请,整改复验由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整改复验流程及具体时限参照现场综合验收流程及具体时限。整改和复验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整改复验中发现仍存在“未通过”的问题,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综合验收“不予通过”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5、出具《合格通知书》

对于低风险以外的项目,根据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出具的通过验收结论(含附条件通过),建设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通知书》,其中市政类线性工程,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通知书》。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以外的低风险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通知书》。

第八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0月31日发布的《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或者本市颁布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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