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定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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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定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嘉科〔2020〕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上海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培育和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嘉定区科委制定了《嘉定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嘉定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嘉定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依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和《嘉定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奖励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实施对象,是指从事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其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

  第三条 嘉定区科委(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在本区工商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申请嘉定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应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一)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至10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至10亿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四)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五)已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立项的,不可再申请区科技小巨人企业。

  嘉定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如有调整,以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嘉定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后,按照《嘉定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奖励办法》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自主创新建设,如技术攻关、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成果转化、研发中心建设、科技人才培养等企业创新活动的补贴。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嘉定区科技小巨人企业与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申报工作同步实施,区科委每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在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或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时已默认申报嘉定区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八条  企业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一网通办”“利企服务”进入“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按系统提示在线填写、提交申报书,并在线打印书面材料(非由申报系统在线打印的书面材料,或书面材料与网上填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企业网上申报成功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送至嘉定创新创业大厦服务窗口。申报企业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申报材料:

  1、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申请书(盖章签字);

  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涉及特殊行业的,需提供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4、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需上传原件);

  5、财务及相关规范化管理制度;

  6、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评审与认定

  第九条 评审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由不少于三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选取按照《嘉定区科委科技和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专家根据评审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分。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

  第十条  拟认定企业名单通过“嘉定科技博览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区科委予以发文认定;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审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嘉定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有义务配合区科委开展科技创新成果统计调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科技小巨人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称号,纳入诚信列入本区科技领域失信企业名单,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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