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科技双创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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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科技双创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科〔2021〕1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嘉定区科技双创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年8月9日

  上海市嘉定区科技双创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8〕8号)《关于延长<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沪科规〔2020〕12号)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双创券政策引导作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科技双创券是嘉定区利用区级财政科技资金,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化机构等开放创新资源,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在创新创业活动中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申领、使用和申请兑付。

  第三条(使用原则)

  科技双创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制定科技双创券政策,组织统筹和资金拨付,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监督科技双创券的使用。

  第五条(运营机构及职责)

  区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与科技双创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服务。

第三章  申领使用对象与使用范围

  第六条(申领使用对象)

  申领使用科技双创券的对象包括本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

  (1)中小微企业: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要求,且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无直接投资和被投资关系。

  (2)创业团队: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的创业团队,并已入驻在本区的各级创新创业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七条 (使用范围)

  科技双创券使用范围为长三角科技双创券服务平台中的专业科技服务内容,含:大型仪器共享、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等研发服务;技术战略规划、技术转移服务、科技战略研究、竞争情报分析、技术咨询等科技咨询服务。

  具体专业服务事项清单,由区科委发布和动态更新。

  第八条(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可以向区科委申请入库双创券服务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入库)。经区科委审核、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予以公示。

  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长三角地区的独立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三)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国家和省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无不良记录。

  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鼓励支持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入库。

第四章 形式与额度

  第九条(形式)

  科技双创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在长三角科技双创券服务平台申领,并在有效期内按规定使用。在有效期内未能使用的科技双创券,逾期自动作废。科技双创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

  科技双创券采用事先申领,事后补助的方式。

  第十条(额度)

  每家中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每年度最高可申请10万元的科技双创券额度,可用于使用加盟长三角科技双创券服务平台入库的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

  中小微企业或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所需经费已获得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使用科技双创券支付该项服务。

  对符合条件中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当年度在适用范围内实际发生的科技服务费用,经核定后,5万元及以下按50%补贴,超出5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15%补贴。

第五章 申领使用与兑现

  第十一条(发布通知)

  区科委每年度发布科技双创券工作指南,明确科技双创券当年度申领与兑现条件、程序、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申领)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登录长三角科技双创券服务平台,线上填写电子版《嘉定区科技双创券申请与审批表》,通过审核后,可获得科技双创券使用额度。

  创业团队由所在创新创业载体统一填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予以审核通过,获得科技双创券使用额度。

  第十三条(使用)

  获得科技双创券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通过长三角科技双创券服务平台在线预约经认定的服务项目,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开展科技服务。

  第十四条(兑现)

  区科委每年度发布科技双创券兑现通知。使用科技双创券并已完成服务项目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在线填写《嘉定区科技双创券兑现申请表》,并提交服务合同、服务发票等证明材料,申请兑付。

  区科委负责对科技双创券兑现材料组织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兑现资金。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区科委不定期组织对有科技双创券兑付记录的服务机构及对应的申领使用主体开展随机抽查。科技双创券的兑付主体和入库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区科委和区财政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违规处罚)

  科技双创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经查实在申领、使用和兑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区科委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并将相关单位纳入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

  科技双创券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和解释权)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15日。原《嘉定区科技双创券实施管理办法》(嘉科[2018]17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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