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金山区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智慧城市发展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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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金山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特制定《关于金山区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智慧城市发展的若干配套政策》,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金山区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智慧城市发展的若干配套政策

  上海市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关于金山区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智慧城市发展的若干配套政策

  为落实国家战略,加快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依据本市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等方面专项的规定,按照《金山区加快打造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的实施意见》(金委〔2019〕194号)和《金山区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工作方案》(金府办发〔2019〕9号)总体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快培育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智慧城市建设,实现金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下列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一)在金山区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开发、平台推广和应用以及专业服务的相应能力。

  (二)在金山区工作、创业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秀信息化技术人才。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实行区、镇(工业区)分级负担。

  第三条 职能部门

  区科委负责各类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项目的政策执行。

  区科委会同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第四条 产业化项目

  支持促进产业创新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产业链合作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化项目,经评审公示通过的,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设计人员和核心团队

  对获得上海市软件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的人员和团队,依据《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办法》,分别按相应比例予以奖励。

  第六条 首版次软件产品

  对获得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的项目,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30%资助金额配套。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

  对通过中国版权局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给予最高1000元奖励。

  第八条 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估

  对通过中国软件企业评估联盟评估认证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分别给予最高5000元和2000元奖励。

  第九条 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

  对通过CMM/CMMI3、CMM/CMMI4和CMM/CMMI5(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级认证的企业,经相关部门审查后,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90万元奖励。

  第十条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

  对首次获得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挂牌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三章 两化融合

  第十一条 传统企业信息化改造

  支持传统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企业的管理、技术、销售等环节的综合能力,经评审公示通过的,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50万元。

  第十二条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

  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对于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四章 工业互联网

  第十三条 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

  支持重点产业骨干企业建设独立运营的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和通用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经评审公示通过的,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100万元。

  第十四条 工业互联网载体建设

  支持重点工业园区通过工业互联网功能体系建设,实现传统产业整体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打造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标杆园区,对于获得市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标杆园区的,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30%资助金额配套,最高300万元。

  第十五条 工业互联网支撑体系

  支持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能力提升、标识解析建设和应用、工业APP、新型工业软件和工业信息安全等项目,以及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生态相关评估,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30%资助金额配套。

  第十六条 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

  支持重点产业企业,通过工业互联网实现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等应用模式创新项目,经评审公示通过的,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50万元。

  第十七条 工业互联网诊断服务

  支持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诊断,经评审公示通过的,开展车间诊断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80%予以补助,最高5万元;开展工厂诊断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80%予以补助,最高10万元。

第五章 智慧城市建设

  第十八条 智慧城市示范性应用

  支持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在经济发展、城市管理、社会治理、民生服务、乡村振兴等方面建设示范性应用,经评审公示通过的,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100万元。

  第十九条 智慧城市载体建设

  支持智慧社区、智慧商圈、智慧村庄、智慧园区等智慧城市载体建设,对获得市级试点、示范的项目,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30%资助金额配套,最高5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执行标准

  本文件与区其他各项产业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则上同一家企业的区级评审类项目当年度只能获得本文件中一个项目立项支持。但是设计人员奖励、核心团队奖励、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工业互联网诊断、软件著作权、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估、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不受此限制。

  在项目申报、评审等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人在过去三年里有各类严重失信及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度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本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执行信息化项目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追究前期投入经费。

  第二十一条 应用解释

  本文件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时间

  本文件自2020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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