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奉贤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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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奉贤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奉科﹝2022﹞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奉贤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奉贤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22年7月4日

附件

奉贤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

  为积极参与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引导并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奉贤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20〕7号)文件精神,结合奉贤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对象

  注册并运营在奉贤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主要包含: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

 第二条  支持内容

  1.科技创新创业载体支持。评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创新创业载体,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资金奖励;评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追加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资金奖励。

  2.科技企业孵化毕业。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在孵企业毕业获得毕业编号且注册本区的,按每家毕业企业5万元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奖励。

  3.服务绩效考核奖励。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参加市科技部门年度考核,区科委根据市科技部门的支持补贴金额进行1:1区级资金配套。国家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参加国家科技部门年度考核,区科委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资金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优秀(A类)的载体给予40万元、良好(B类)的载体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

  4.入孵科技企业房租补贴。鼓励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对在本区注册的入孵企业减免房租,每年按照0.5元/平方米/天的标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予以资金补贴,每家科技企业补贴计算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同一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5.科技创新创业活动补贴。对市科技部门年度考核评价为B等(优良)、国家级科技部门年度考核评价为良好(B类)及以上的载体承办市级创新创业大赛或专题赛,区科委根据市级补贴金额给予1:1区级资金配套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区两级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载体实际支出活动经费总额。

  6.在孵科技企业上市奖励。在孵科技企业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技板上市,每上市一家企业且纳税在本区的,给予所属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50万元奖励;在孵科技企业被国内外上市公司并购且结算主体留在本区的,给予所属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20万元奖励。

  7.社会力量建设“创新型”载体。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概念验证中心、创新实验平台等多种形态的“创新型”载体,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孵化模式创新,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和共享,加快基于“硬科技”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推动科技企业加速孵化。

  8.鼓励各类载体专业化发展。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引进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条件,搭建专业平台,积极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充分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和能级。

  9.鼓励各类载体品牌化发展。按基本服务模式进行规范化管理,实现连锁化、标准化经营。支持开展有品牌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和论坛,形成典型案例。

  10.鼓励各类载体国际化发展。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支持开展国际渠道对接、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

  11.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吸引。鼓励各类载体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与发展,加强从业人员培训,面向全球招才引智,构建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不断拓宽人才吸引和储备渠道,为在孵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创业服务,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12.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互动交流。鼓励相关区域、行业领域内的同类载体形成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各类载体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三条  附则

  13.本办法中涉及的政策扶持资金来源为奉贤区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资金由区、街镇(开发区及国企)按财力结算比例分别承担。扶持资金用于提升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的服务功能和企业自身发展,不得用于个人奖励或分配。

  14.本办法申报主体为经考核合格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创新创业载体。

  15.已入库的各级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依法依规自觉接受奉贤区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和考核。对享受政策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及企业,如发现弄虚作假事项,则追回扶持款项。

  16.本办法由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奉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政策条款按照“同类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17.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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