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奉贤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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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奉贤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奉科﹝202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强专项管理,现制定并印发《奉贤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奉贤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实施细则》

  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7月21日

  附件

奉贤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奉贤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培育一批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优秀科技项目,根据《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沪科规〔2021〕2号)、《奉贤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奉科〔202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上市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节能降耗、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导向的科技项目。

  第四条 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一般项目支持经费15万元/项,重点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25万元/项,项目经批准立项后,资助资金一般分两期拨付,全部资金应于验收通过后全额付清。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条 在同一年度,一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创新资金支持。同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次创新资金支持。已获得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才可申请新项目。同一家企业可享受市区两级创新资金项目累计不超过5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每年参照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的当年申报指南,结合本区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在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www.fengxian.gov.cn/kw)发布创新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第七条 申请企业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创新资金一般项目,企业主要条件:

  1.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已完成的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3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

  (二)申请创新资金重点项目,企业主要条件:

  1.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优先支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已完成的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2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4%。

  (三)申请创新资金一般项目或重点项目,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等业务,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无知识产权纠纷;

  2.申报上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科技型中小企业需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完成评价工作并获得入库编号。

  第八条 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奉贤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4.上一年度的年度报表或审计报告;

  5.企业上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或专项审计报告;

  6.可以说明项目技术、知识产权等情况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区科委公开受理企业申请,企业递交申请材料时,需经注册地所属街镇、开发区、区属集团公司等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和推荐。

  第十条 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项目,按照评审结果和街镇、开发区、区属集团公司等单位推荐意见,并根据当年度实施计划数择优录取创新资金项目。

  第十一条 区科委通过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www.fengxian.gov.cn/kw)对立项项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科委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区科委对获得支持的创新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等。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承担单位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必须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委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要求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区科委组织验收工作,根据验收结论进行尾款拨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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