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卫生健康系统区级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和《长宁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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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宁区卫生健康系统区级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和《长宁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卫健发〔2024〕42号

区内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长宁区医学科研管理工作及长宁区医学科研经费的使用,打造长宁卫生学科、人才优势,提升长宁医疗卫生科研竞争力,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19〕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财务〔2019〕02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对《长宁区卫生计生系统医学科研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17版)》和《长宁区卫生计生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2017版)》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长宁区卫生健康系统区级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1)和《长宁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2),现予以印发。

  望各单位能按照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落实,规范经费的使用,切实做好科研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长宁区卫生健康系统区级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长宁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附件1

长宁区卫生健康系统区级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升长宁区卫生健康科研竞争力,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医学科研管理工作,特制定《长宁区卫生健康系统区级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域内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中所有由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健委)立项或予以经费资助的科研类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区卫健委根据区域规划和实际发展需求,做好统筹规划,科学设置各类科研项目,组织区内相关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开展科研项目的立项、中期考核、结题、变更和监督等各环节工作,组织进行预算审核、经费拨付、剩余经费回收和经费使用审计,组织对各单位的科研督导工作。

  第四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科研工作管理体系,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具体职能科室及专人负责科研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区卫健委科研立项包括评审立项和直接立项两类。评审立项由区卫健委每年公开组织申报,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遴选出立项项目。直接立项由区卫健委根据本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审批后予以立项。

  第六条  申报立项的科研项目应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业务和学科发展方向,具有前瞻性、可行性及较大的科学价值或应用价值。研究内容包括立足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康护技术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公共卫生领域和社区卫生服务中亟待解决的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以及卫生健康体制改革和发展方面的政策性研究等。

  第七条  项目设置和申报人、申报单位的基本要求:

  (一)项目设置

  1、重点专科、特色专科、特色专病等学科建设类项目;

  2、青年项目、公共卫生项目、中医项目、护理项目、卫生政策等科研项目。

  (二)申报人

  1.项目第一申报人必须是第一执业点为我区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的在职人员。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第一申报人,应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年龄当年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青年课题的第一申报人年龄当年不超过35周岁。

  2.以下情况不得申报:

  (1)承担二项及以上在研区科委及以上级别项目的。

  (2)近2年内承担区科委、区卫健委项目结论为不予结题的。

  (3)近3年内有科研诚信问题的。

  (三)申报单位

  1.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为长宁区内具有医学科研条件和能力的医疗、健康、预防等实体机构,财务独立核算,有权与其它单位签定合同,并有银行独立账户。

  2.以合作形式联合申报的项目,需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明确知识产权归属,项目合作单位以合同形式确认合作关系。

  第八条 申报项目需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避免重复研究。在正式提出立项申报前,涉及伦理问题的研究项目,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查,并出具伦理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应对其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并承诺对项目研究提供保障,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在申报书上签署全名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立项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卫健委受理申报以后,根据受理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者进入专家评审程序。专家评审分为书面评审和汇报评审两种方式,由区卫健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评审方式进行评审。

  (二)区卫健委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审定入选项目名单并予以公布。

  (三)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将依据《长宁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项目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科研全过程管理,包括开题、经费管理、进度管理、中期考核、项目变更等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管理的具体方案按照《长宁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由区卫健委对研究周期为2年及以上的项目统一组织开题。各项目负责人应制定并提交计划任务书。开题期间应邀请不少于2名高级职称专家对计划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指导。组织财务、科研管理等人员对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由审核负责人签字确认。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在计划任务书上签署全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经费、设备、政策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为建设项目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应定期核查科研工作开展进度,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由区卫健委统一组织对研究周期为3年及以上的科研项目进行中期考核评估。中期考核包括科研进度考核和经费使用考核。考核结论包括通过、整改、不通过三类。

  考核结论为整改的课题,由各承担单位督促项目负责人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一个月内未能整改完成的,按不通过结论处理。

  科研进度不及25%的项目,予以不通过结论。未通过中期考核的项目不予结题,终止项目研究,未使用经费按结余经费上交。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项目周期、研究人员和承担单位、研究内容、项目经费调整等情况变更,须根据要求报区卫健委备案或审批。项目变更截止于项目到期前3个月,逾期不予受理。项目经费调整按照《长宁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一)关于科研项目周期变更

  对因客观原因导致科研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经审批后方可延期。延期后仍无法按时完成的项目不予结题。

  对科研项目需提前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充分证明已提前完成项目计划任务目标,经审批后方可提前,并根据结题相关规定做好结题前经费相关工作。

  (二)关于研究人员和承担单位变更

  项目负责人因故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区卫健委审批。其他团队研究人员发生变更的,由单位自行审批并报区卫健委备案。

  项目负责人调往其它区属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如更换项目负责人可能导致该项目研究无法继续进行,基于有利于科研的主旨,可由原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新单位三方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转让项目或在原单位继续该项目的研究,并向区卫健委报批。如项目负责人离职导致无法完成科研计划,应由所在单位向区卫健委提出书面申请终止研究,经区卫健委同意后,撤消其建设计划,项目单位上交区财政资助的经费余款。

  (三)关于调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变更

  课题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区卫健委备案。由于客观情况必须进行研究方向调整的,应于课题中期以前,经2名同专业高级职称专家签字认可,报区卫健委审批。如中期考核专家判断必须进行研究方向调整,并予以整改结论的,整改方案需报区卫健委审批。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区卫健委对到期的科研课题组织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包括经费审计、专家评审、结论公布三个环节。验收结论包括予以结题、延期结题、不予结题。

  第十七条 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于课题到期后1个月内提交经费决算表,停止使用项目经费。经费决算表上交后3个月内,由各承担单位组织完成经费内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经费审计存在问题的项目,应在出具报告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未进行经费审计或审计问题逾期未整改的项目不予结题。

  第十八条 区卫健委组织专家评委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结题评审。结题评审采用汇报评审或书面评审的方式。

  (一)结题评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计划执行、目标完成情况;

  2、取得的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情况,对本学科发展和医、教、研工作的促进情况;

  3、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人才梯队的建设情况;

  4、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

  5、单位内配套和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6、学术活动开展和新增学术任职等情况。

  (二)项目研究已完成,但研究成果待发表的课题,予以延期结题。待研究成果发表(通知录用)后予以结题。

  (三)课题结题时应有与研究目标一致的论著或论文发表(项目负责人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项目承担单位须为第一单位),且发表篇数不得少于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承诺的篇数。

  (四)相关论著或论文的发表、成果鉴定、科研获奖和专利申请等,均应注明“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研基金资助”。未注明资助来源、与研究内容不符的文章或不在项目执行期内完成研究的文章不得作为项目结题成果。

  (五)各单位应根据结题要求的时间、地点、内容,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各项结题评审各项工作。如未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的,视为违反结题纪律。

  第十九条 区卫健委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经费审计等情况,最终审定验收结论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验收结论为不予结题的项目负责人,自其负责的项目到期之日起的2年时间内不得再次申报区卫健委及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必要时追回相应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当年结题项目出现延期、不予结题的项目个数大于25%的,下一周期减少对应类别申报名额1项。对违反结题纪律的单位予以警告,警告数量当年超过2次的,下一周期减少申报名额1项。经费审计发现问题的按照《长宁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受资助项目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有相关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核实后,撤消其受资助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区卫健委各类科研项目,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7年制定的《长宁区卫生系统医学科研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2

长宁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长宁区卫生健康系统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区卫生科技事业发展,推动卫生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19〕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财务〔2019〕2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类项目经费、匹配经费的管理。科研类项目包括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项目、学科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科研经费使用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实行科研经费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格落实财务规定,合理编制预算,规范日常支出,认真做好决算,确保经费全过程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突出重点,明确责权,追踪问效,确保科研任务顺利高效完成。

  第四条 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健委)主要负责组织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报、科研经费使用审计等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是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相关配套经费管理制度,落实单位内操作流程,明确项目执行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分工,做好预算编制执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经费审计等各项基础性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执行的督促管理。

第二章  经费资助和匹配

  第五条  区卫健委公布区级科研类项目立项名单后,可根据项目研究周期采取一次性全额拨款或“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方式下拨经费。

  对区属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获得国家级、市级单位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区卫健委提供匹配资金,匹配比例按照文件要求或根据课题的实际情况。

  非全额拨款单位须安排科研专项资金,按文件要求为区级立项的科研类项目提供匹配资金。

  第六条  市级及以上课题获得立项后,区属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在填报计划任务书之前,须向区卫健委提出经费匹配申请。无计划任务书的项目,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向区卫健委提出经费匹配申请,过期不再接受申请。

  第七条  区卫健委匹配经费的管理应参照相应项目的规定,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按会计核算相关要求进行统一核算和专项管理,严禁挪作它用;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区级科研经费进行管理。按照先统筹资金后匹配资金的使用顺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课题到期后应按要求主动上交结余经费。

第三章  经费预算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报项目预算,具体包括总支出计划、明细支出项目及金额、测算依据等内容,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人对申报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核并签字确认,确保预算编制质量。

  以合作形式开展的科研类项目,由项目单位牵头编报专项资金预算,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单位和合作单位专项资金分配比例、支出内容、自筹经费额度和预算执行要求等事宜,并按合同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合作单位不得再向外单位转拨经费。项目单位和合作单位对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类别和要求进行预算编制。科研类项目经费的类别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临床研究受试者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试制费用和现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以及外单位仪器设备租用发生的费用。对于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用于科学研究和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应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价、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项目单位应加强资源共享,避免重复购置与闲置浪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等有关费用。内部独立经济核算部门是指在项目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实行内部经济核算和独立计算盈亏的部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费适用项目单位内部价格,即按照实际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发生的成本进行测算和支付。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科研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业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数据采集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7.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专家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推进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用于与项目建设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短期出国专业培训及外国专家的来访部分费用。该部分费用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并按规定统筹使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无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测算和说明。

  8.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学辅助人员等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标准可参照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自主确定。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标准上浮50%执行。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按上述标准执行,半天按标准的60%执行,超过两天的会议,第一、二天按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标准的50%执行;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按上述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标准的20-50%执行。

  10.临床研究受试者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开展临床试验而支付给受试者的费用,包括交通补贴、营养补贴等,不得与其他费用重复支出,相关费用支出标准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11.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单位在学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使用自有资金购置(建造)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无法单独计量的水、电、气、暖消耗费,项目研究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接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纳入本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项目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以下的部分不超过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得超过13%。间接费用在预算编制时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在预算下达后实际执行前,项目单位须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经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按经费使用规范执行。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调整

  第十条  科研类项目均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建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年度做好经费结算。本单位投入配套经费应列入经费账册。科研项目组须建立相应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簿》。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遵照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对计划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制定调整方案,并根据下列要求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实施。

  (一)劳务费调增、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报送区卫健委审批。

  (二)其他科目费用的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依照单位制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审核,同时报区卫健委备案。项目结束前三个月内不得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中期考核由区卫健委组织开展,并出具考核意见。中期考核不通过的课题,区卫健委不再下拨后续经费,未使用经费不得继续使用,按结余经费上交。

  中期考核发现经费使用问题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予以整改结论。中期考核发现经费使用问题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不通过结论。

  第十三条  对于正在实施过程中的项目,年度结存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五章  经费结账和审计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到期后1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上交结余经费。

  第十五条  由各承担单位在课题到期后4个月内对预算执行、经费决算等环节进行经费内审。由区卫健委在课题到期后1年内组织对5万元及以上项目,及5万元以下的部分项目进行审计。重点审计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课题)经费。

  (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十)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须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领导、财务审计部门、科研部门对科研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应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上级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对本单位使用和外拨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减少相关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周期立项名额。

  (一)未按要求予以科研资金匹配。

  (二)项目资金使用率低于90%。

  (三)经费使用超过第九条要求的比例或上限支出的。

  (四)经费调整未按第十一条要求进行备案或审核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结账并上交结余经费的。

  (六)审计发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并上报区卫健委。区卫健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以相应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追回项目资金,撤销项目立项,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一)科研项目未按要求专款专用,未建立《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簿》。

  (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

  (五)审计发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区卫健委不定期组织科研经费督导。对在督导中发现在建项目使用经费不合理的,督促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终止研究,并按本办法相应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7年制定的《长宁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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