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普陀区加快发展智能软件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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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加快发展智能软件产业实施意见》已经区府2021年11月2日十届区府常务会第131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普陀区加快发展智能软件产业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在线新经济发展等战略部署,进一步落实《上海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上海市促进在线新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升级实施“工赋上海”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等工作要求,加大引进和培育“数字新基建”“在线新经济”特征的智能软件产业领域重大项目力度,加快推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普陀集聚发展,结合普陀区产业特色,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智能软件产业导向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范围

  聚焦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网络游戏、工业互联网及信息安全、智能制造及机器人等方向,鼓励市场主体开展软硬件研发设计、系统集成与场景应用,促进相关领域企业技术创新、产业集群发展、园区能级提升、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加速推进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三、扶持方式

  (一)支持产业集聚发展。对在本区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企业,对区域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区域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资助,分三年拨付。

  (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相关领域企业,区域贡献较大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第一年按最高不超过房租额的50%给予支持,第二年和第三年按最高不超过房租额的30%给予支持,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支持自主研发转化。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投入,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技术研发项目,或引进国际一流科学家、创新团队开展符合产业导向的国际科技成果转化合作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果,经认定,可按项目自筹投入资金总额的3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四)支持企业能力提升。获得对企业能力提升有促进作用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CS4级及以上、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成熟度二级及以上、CMMI3级及以上、ICP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视听经营许可证等,经认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游戏版号、经文化部备案且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投入运营的网络游戏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鼓励重大技术突破。对经认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属于相关领域国内首台(套)、软件系统首套的,可按首台(套)销售金额3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或上海市的首台(套)政策支持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对国家、上海市级科技研发平台开展提升创新能力的产学研合作开发项目且取得一定成果,经认定,可按实际支付金额30%以内比例给予支持,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专业机构建设。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相关产业领域行业协会、企业联盟、人才培训基地等非盈利性机构,具有产业带动示范效应且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八)支持科技载体建设。对获得国家或上海市产业主管部门挂牌认定的相关领域专业性园区,经认定,对园区环境建设可按投入资金总额的30%以内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的资助。

  (九)支持成果体验展示。对在本区内租用场地建设相关领域的产品体验中心或展示中心的企业或机构,经认定,可按自用面积房租、展示设计建设等实际投入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十)支持产业氛围营造。对主办或承办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具有带动示范效应且促进区域产业集聚的,经认定,可按投入资金总额的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参与具有影响力的相关产业峰会、论坛、展览会等活动,经认定,对参展单位每次按活动实际发生的注册费、展位费、搭建费等给予50%以内比例,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

  (十一)由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认定的,对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经认定,给予一定资金资助。

  四、使用管理

  (一)区科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在区科委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科委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五、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区域贡献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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