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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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细则》已于2022年11月7日经区科委党委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助力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鼓励产学研深度合作,促进创新成果转移转化,依据《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虹发改规〔2021〕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八大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第三条 虹口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会同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虹口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立项、评估和监管等工作。

  区科委会同区发改委负责政策制定和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会同区科委负责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在虹口区范围内设立,符合信用管理要求的非上市企业。

  第五条 申请区产学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二)上年度的科研投入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比例不低于5%;

  2.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比例不低于4%;

  3.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等);

  (四)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签订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合同或协议;

  (五)产学研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化、产业化前景;

  (六)具有科学合理的运营、管理和研发团队,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灵活的创新激励机制,良好的信用等级和诚信记录。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实施周期

  第六条 虹口区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对区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相应资助,具体如下:

  (一)资助金额:按不超过产学研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家,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

  (二)资金用途:资助资金用于围绕产学研合作开展的科研活动,如技术攻关、关键技术的二次开发、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创新活动。

  第七条 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项目实施期满后由区科委统一安排验收。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区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开展申报工作的具体事项和相关要求。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按每年通知要求进行申请填报。企业应对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评审立项,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形成拟立项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按程序研究同意后,办理立项手续;对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审查,情况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一条 获得立项的区产学研合作项目承担单位,由区科委发放“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立项证明。

第六章 管理与验收

  第十二条 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企业开展项目验收,对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等材料进行专家评审。

  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和“结题”。“优秀”、“良好”、“合格”分别按10万元/家、8万元/家、5万/家给予资金资助;“不合格”、“结题”的,不予资金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科委会同区相关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五条 2022年1月1日起至施行之日期间的项目,可以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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