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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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进一步吸引外商在我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以及促进我区总部企业进一步集聚功能,特制订《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 部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制定背景

  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各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支持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今年9月,上海市政府又出台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和原先9号文相比,进一步降低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的标准。在此背景下,我区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制定过程

  一是深入对接《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和《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商外资〔2018〕190号)等市级文件;二是委内部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三是在沟通对接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并征求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再次研讨;四是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建议和意见;五是请市商务委职能处室指导支持,完善政策。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一)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吸引外商在我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根据市级政策文件精神,聚焦黄浦区产业特点研究制   订该《实施细则》。

  (二)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指本区新引入和已在本区设立的,并在2017年2月1日后经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支持对象明确2月1日后认定的总部是因为《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在此文件中指出鼓励区政府出台区级政策)的颁布时间为2017年2月1日。

  (三)支持标准(本《实施细则》中给予企业的资金支持对象都是区别于市级190号文件中的资金支持对象)

  1、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优先选择黄浦。

  (1)由于黄浦区服务业企业居多,这些企业并未享受过“两免三减半”政策,因此,本《实施细则》给予企业租房资助可不受注册时间限制。

  (2)鼓励在区外设有关联公司的企业将总部聚集黄浦。市级租房资助标准是,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本《实施细则》中对租房资助的标准参照市级标准。

  2、鼓励符合要求的企业积极认定总部型机构。由于市级总部政策对总部型机构无资金方面的资助,为了更好的吸引外商加大投资,设立总部型机构,特别是区内一些分公司,有助于吸引其进一步将销售职能结算到本区。

  (四)申请提交的材料

  采取和《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商外资〔2018〕190号)中规定的申请提交材料相一致原则。

  另外,对既适用于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细则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细则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在选择区级同一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遵循“从优不重复”原则。此原则应在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时一并说明。

  (五)申报与审核

  由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予以同意的,由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六)监督与管理

  由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区金融办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区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附则部分

  本实施细则由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联合发文。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区商务委将全力推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发展。一是做好2019年7月颁布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新政以及将要出台的《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实施细则》的政策宣传工作,真正发挥总部政策的引导作用。二是注重引进和培育并举,引进一批高质量的外资总部,夯实黄浦作为外资总部集聚地的基础。三是进一步排摸梳理出一批潜在的总部,通过政策的激励效应,鼓励其集聚资源,进一步拓展集中销售、研发中心、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共享服务等功能。四是鼓励总部企业升级,推进总部企业数量和质量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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