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促进劳动人事争议一站式多元解决机制建设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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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一站式多元解决机制(以下简称一站式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应当遵循法治引领、源头预防、多元共治、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一站式多元解决机制,是指在张江地区探索形成的“三庭五位”模式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的基层调解、劳动仲裁、起诉立案、诉讼裁判、强制执行一站式全流程闭环的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负责协调推进一站式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工作,制定相关建设推进计划和工作管理办法。

  区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推进一站式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工作。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辖区一站式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工作,做好相关的保障工作。

  各相关管理局(管委会)协同做好所在地区一站式多元解决机制建设的推进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应当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以及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管理局(管委会)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完善工作机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推动统一法律适用等工作,研究并指导解决重大、疑难和群体性矛盾纠纷。

  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轮流召集和主持。发生特殊情况或者情况紧急的,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议,应当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可以由提议单位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浦东新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推动一站式多元解决机制建设。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建立工作站。鼓励地理位置相邻或者处于同一片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联合建立工作站。

  各相关单位可以采取集中进站定点办公或者巡回办公等方式开展工作。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提供、维护工作站日常办公、庭审等所需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并合理配置专业工作人员和志愿服务人员。

  第七条 工作站应当按照调解优先、多元解纷、高效便民、案结事了的要求,完善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能级。

  工作站内的巡回法庭、仲裁庭应当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公众开放日等形式,推进案件信息和庭审流程公开。

  第八条 工作站应当实行全流程一窗受理、首问负责、限期答复等便利化制度。

  支持并推动工作站依托信息化建设,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工作站推行线上线下预约制度,为当事人和社区群众进站接受咨询、解决争议等提供便利。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应当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基层调解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探索人才培训创新模式,并以工作站为主要载体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基层调解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为兼职仲裁员,在工作站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第十条 工作站应当建设成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工作的重要平台、实践基地和创新策源。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定期向社会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决情况年度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强化示范引导作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会等单位应当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初创型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的服务指导,促进用人单位增强预防能力,强化民主管理,优化管理制度,畅通申诉渠道,注重协商解决,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与工作站的工作衔接,并与工作站之间建立群体性纠纷及时通报和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等机制。

  第十二条 区总工会统筹工会劳动关系指导员、法律援助等资源力量,指导和帮助街镇、开发区总工会依法开展参与调解、代理仲裁、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工作,发挥工会促进和解和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工作站工作,协助开展协商调解,引导劳动者优先采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工作站应当发挥平台作用,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常态化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十三条 浦东新区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工作站相关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工会等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依法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时有效解决内部劳动人事争议。

  各相关单位应当推动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与工作站建立对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四条 浦东新区支持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派驻庭、巡回庭等形式在工作站开展相关仲裁活动。

  工作站应当为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站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浦东新区支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授权,在工作站率先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解决程序创新试点工作。

  在浦东新区进一步推广和深化一站式多元解决机制建设的,可以根据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对本规定相关机制进行完善和优化。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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