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书院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补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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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书院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补贴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镇属企事业单位、各村居:

  《书院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补贴方案》经研究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书院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补贴方案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规〔2023〕1号)、《浦东新区关于促进技能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浦人社规〔2023〕4号)、《浦东新区关于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23〕6号)、《浦东新区关于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23〕7号)文件要求,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结合书院镇就业创业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补贴政策,发挥政府补贴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

  凡录用本镇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失业人员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且按规定为其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满6个月,自录用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一次性补贴2400元/人。对同一名被录用人员每年度最多享受一次补贴。

  二、交通误餐费补贴

  参加本镇组织举办的各类促进就业、创业等活动的用人单位,给予参会代表交通误餐费补贴200元/人。(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2人)

  三、创业扶持补贴

  凡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本镇户籍人员以及本科以上的非本镇户籍人员,积极参与本镇辖区内创业活动,成功注册创业组织且正常经营,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书院镇,注册一年内接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供创业服务,并在区级创业平台信息登记成功,自开办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同一名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不同初创期创业组织,只有一个组织可享受一次创业组织开办费补贴。

  四、初创孵化补贴

  创业团队(含个人)实地入孵经本镇认定备案的街镇创业孵化实验基地、园区创业孵化基地,每孵化成立1家新注册的创业组织,创业组织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书院镇,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带动2名及以上劳动力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基地运营方2000元/家的孵化补贴。同一名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不同初创期创业组织,只能计算作一家。

  五、重点人群特殊援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等重点人群2022年10月1日后通过灵活就业渠道实现就业的,给予一次性特殊援助补贴。已享受市、区两级灵活就业相关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对于同时满足“就业困难人员”和失业人员身份的重点人群,只能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

  1.经认定的本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备案手续,给予个人一次性特殊援助补贴,补贴每人300元。

  2.在当年度进行失业登记的本镇户籍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备案手续,给予个人一次性特殊援助补贴,补贴每人300元。

  六、培训补贴

  本镇户籍劳动年龄段内人员,参加由本镇劳动部门组织、推荐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1.考试鉴定合格取得职业技能上岗证的,补贴400元;

  2.考试鉴定合格取得技能等级评价证书的:初级补贴500元,中级补贴600元,高级补贴700元;

  3.参加创业能力培训,考试鉴定合格取得证书的,补贴800元;

  4.参加青年训练营培训,考试鉴定合格取得证书的,补贴1000元。

  七、资金来源及兑现

  根据补贴方案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初审、确认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核拨。资金从镇促进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

  八、其他

  1.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中的“企业”,是指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出资的其他单位以外的企业,劳务派遣公司除外。

  2.本方案中的“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自登记注册成立之日起36个月之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3.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初创孵化补贴、培训补贴中同时满足区、镇两级补贴条件的,可叠加享受。

  九、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参照本方案执行。

  十、本方案解释权属书院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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