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汇新城镇关于促进就业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政府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扶持力度,特修订《南汇新城镇关于促进就业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并经南汇新城镇2023年第8次镇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4日
南汇新城镇关于促进就业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规〔2023〕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南汇新城镇就业创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个人就业补贴
(一)一次性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本镇户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的退役军人、高校应届毕业生、青年启航人员、市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
2、补贴条件:
(1)退役军人:在退役一年内实现自主就业并稳定就业满三个月的。
(2)高校应届毕业生: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愿望迫切的高校离校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在毕业一年内实现就业并稳定就业满三个月的。
(3)青年启航人员: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愿望迫切的35周岁及以下青年启航人员,在当年度内实现就业并稳定就业满三个月的。
(4)市就业困难人员:满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在当年度内实现就业并稳定就业满三个月的。
(5)失业人员:不满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失业登记人员,在当年度办理灵活就业并缴费满三个月的。
3、补贴标准:经核准给予每人一次性1500元补贴。同时满足多种个人就业补贴条件的,按照不重复原则享受。
(二)跨区域交通补贴
1、补贴对象: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在2023年1月1日起实现就业的本镇户籍人员。
2、补贴条件:
(1)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从事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稳定就业满三个月。
(2)月平均收入不高于3500元(不包括加班费)。
(3)本镇主城区和芦潮港社区之间实现跨社区就业。
3、补贴标准:按照每人300元/月标准发放跨区域交通补贴。
二、吸纳就业补贴
(一)企业用工补贴
1、补贴对象:新增聘用本镇户籍劳动力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补贴条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新增聘用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备案的本镇户籍劳动力,规范用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且稳定就业满6个月。
3、补贴标准:企业聘用本镇户籍劳动力,可享受用工补贴每人500元/月,累计补贴不超过24个月。同一企业申请企业用工补贴年度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公益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就业援助基地等公益组织。
2、补贴条件:公益组织新增录用本镇户籍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社区保安、保洁、保绿、保序等公益性岗位,规范用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且稳定就业满6个月。
3、补贴标准:按照每人550元/月标准给予公益岗位补贴。
三、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技能培训的本镇户籍失业人员。
2、补贴条件:失业期间报名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
3、补贴内容及标准:
(1)参加政府补贴项目的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获得初级证书,一次性奖励400元;获得中级(含)以上证书,一次性奖励800元(上岗证除外)。
(2)参加非政府补贴项目的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获得合格证书,凭发票享受国家规定培训费70%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元(机动车驾驶培训除外)。
四、创业帮扶补贴
(一)自主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本镇户籍劳动力自主创办、登记注册三年内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补贴条件:规范用工并经营满一年以上,除享受企业用工补贴外,还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3、补贴标准:(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平均缴费人数)
(1)用工1-3人的,补贴5000元。
(2)用工4-6人的,补贴6500元。
(3)用工7-9人的,补贴8000元。
(4)用工10人以上的,补贴10000元。
35周岁以下大学生创业的,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000元。
(二)企业帮扶补贴
1、补贴对象:在本镇依法登记注册两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2、补贴条件:注册登记地、经营地和税收征管地均在本镇,吸纳劳动者就业1人(含)以上,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满6个月。
3、补贴标准:给予该创业组织1000元的一次性企业帮扶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创业培训的本镇户籍人员。
2、补贴条件:本意见实施期间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证书。
3、补贴内容及标准:一次性奖励500元;参加创业相关活动的,给予交通误餐费50元/天,最长补贴天数不超过30天。
(四)赛事获奖补贴
1、补贴对象:创业团队(含个人)或创业组织。
2、补贴条件:代表南汇新城镇在市、区及镇级创业赛事中获得优胜。
3、补贴内容及标准:
(1)获得市级创业赛事优胜奖,补贴5000元。
(2)获得区级创业赛事优胜奖,补贴3000元。
(3)获得镇级创业赛事优胜奖,补贴1000元。
赛事获奖补贴涉及的创业团队(含个人)或创业组织按同一参赛项目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五)成果转化补贴
1、补贴对象:在市、区及镇级创业赛事中获得优胜的创业团队(含个人)。
2、补贴条件:对获得优胜的创业团队(含个人),自获奖之日起12个月内,创业团队核心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在本镇创办创业组织的,给予该创业组织一次性创业启动金。
3、补贴内容及标准:一次性创业启动金5000元。
(六)初创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参与扶持辖区内初创企业的经市、区级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指导站。
2、补贴条件:积极参与辖区内相关创业活动。
3、补贴内容及标准:
(1)两年内成功孵化的创业组织,该组织法人在劳动年龄段内,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南汇新城镇,规范用工且正常经营持续六个月以上,给予该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孵化补贴,标准为每成功孵化成立1个组织给予1000元补贴。
(2)推荐本园区、校区企业或创业学生团体参与本镇组织的政策宣讲、家门口服务、专家指导等活动,按被采用的数量给予该创业孵化基地或高校创业指导站500元/家的补贴。
同一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指导站申请初创孵化补贴年度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五、补贴申请
1、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对象应于每年3月31日、8月31日之前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对象申报和提交的材料需真实有效,配合检查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拟享受补贴对象的相关情况在补贴发放前予以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镇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审议通过期间,符合本实施意见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