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闵人社规发〔20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闵行区医疗保障局
闵行区税务局
2022年6月23日
关于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操作细则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本市被征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6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规发〔2022〕4号)规定,现就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办理工作,制定如下操作细则:
一、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拟订
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区规划资源部门、区房屋土地征收部门应将拟征地范围、拟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所属村组等相关拟征地信息及时告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文号;
(二)拟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三)拟征收土地所属村组(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
(四)落实就业和保障被征地人数(以下简称被征地人数)的计算方法。具体为:被征地人数=被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本区农业人数(含被征地时正在服兵役的战士)。其中,年龄计算以征地批文印发日期为时间界限;
(五)办理就业和保障手续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办理单位);
(六)落实就业和保障以及户籍信息变更登记的具体办法。
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
(一)就业和保障方案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予以公告;
(二)就业和保障方案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公告;
(三)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四)区政府确定方案后,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镇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社会保障费用和生活补贴费支付协议。
三、被征地人员的产生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文抄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应根据征地批文中的征地范围和面积,按照已公告的被征地人数计算办法确定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其中: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由相关规划土地部门准确提供;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数由相关公安派出所提供。
(三)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被征地单位产生具体被征地人员的方案,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备案。其中,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继续适用往年已经形成的被征地人员产生方案的,也应在被征地单位内重新公布,并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备案。
(四)被征地单位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被征地人员产生方案,产生具体被征地人员名单。被征地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需经相关公安派出所确认。
四、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核定和办理
(一)办理单位应向区人社局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批准征收土地的文件;
2.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
3.经区政府批准就业和保障方案的文件;
4.被征地人员名单;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区人社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将核定结果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备案。市社保中心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备案通知》)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名册》(以下简称《备案名册》),被征地人员分类以《备案通知》日期为准。
(三)办理单位凭上述材料,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以下事项:
1.在市社保中心出具《备案通知》后次月内到市社保中心闵行分中心办理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补贴费。对选择继续保留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的人员,由办理单位持《备案通知》《备案名册》和《申请书》到区医保中心办理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由区税务部门完成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手续。
2.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被征地人员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提供代为收取的被征地人员《居民户口簿》《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名册》及其他相关材料。
3.税务部门完成社会保险费征缴手续后,市社保中心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区人社局应将《备案证明》提供给办理单位,完成备案工作。办理单位应将《备案证明》提供给区规划资源部门。
五、其他
(一)本细则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2022年6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间,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如因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上位法修订调整而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或相抵触,以上位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