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支持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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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支持办法(试行)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服务的现代服务业重要门类。为促进本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新产业,助力嘉定新城建设,根据《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和《关于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力〔2022〕1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围绕服从服务嘉定新城、虹桥国际开放枢纽、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紧扣嘉定建设“创新活力充沛、融合发展充分、人文魅力充足、人民生活充裕的现代化新型城市”的目标,进一步扶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新产业,促进本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着力营造最优产业生态,建成公共与市场相互补充、产业与服务相互融合、人才与城市相互成就的新动能体系;着力深耕高层次人力资源服务供给需求,高质量、精准化服务区域内企业,加快实现人才、政策、产业、资源集聚,探索实践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嘉定路径。

  二、支持对象

  具备一定条件的,入驻“上海·嘉定人才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有关企业。

  1.从事人才培训、高端猎头、管理咨询、人才测评、人力资源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细分领域的优质服务机构;

  2.从事职业考试、职业教育、会展经济、国际化项目管理等人力资源配套服务的关联行业的优质服务企业;

  3.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数字化转型的研发、服务等相关机构和企业。

  三、支持政策

  1.支持境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嘉定区设立总部机构、分支机构或合资公司。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认定给予50万—500万元相应档次落户奖励。

  2.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上海·嘉定人才港”集聚,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高水平人才高地。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前三年度每年30%的租金补贴。

  3.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据嘉定区世界级汽车产业中心核心承载区、上海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长三角综合性节点、新城辐射带动四大核心功能,立足嘉定新型现代化城市建设,聚焦“3+1”重点产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对于推荐成功的给予1万—50万元相应档次补贴。

  4.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嘉定区建立人才培育实训基地,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化质量管理人才、高层次人才、骨干和基础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实训基地,按基地培养人才的规模和成效,给予见习带教费等补贴。

  5.支持本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机构和服务品牌培育,推进产业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对获得市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或嘉奖,当年度给予一次性20万—30万元相应档次奖励。

  6.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促进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与人力资源服务深度融合,打造数字化服务集群。对获得市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资质或创新示范项目认定的企业,当年度给予一次性20万—30万元相应档次奖励。

  7.支持交流合作平台搭建,鼓励举办符合产业导向的、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对区域产业经济起较好推动和联动作用的论坛、节展等活动,视其规模和品牌影响力给予举办费最高30%的一次性补贴。

  8.积极推荐落户“上海·嘉定人才港”内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纳入非沪籍高校应届毕业生落户、人才引进直接落户机构名单,享受嘉定新城人才政策。其高管人员和核心人才可优先享受人才公寓、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区级相关人才政策保障服务。

  9.支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加快构建诚信透明的市场发展环境,完善良好制度环境,选树一批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嘉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于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引导。

  (二)编制产业规划。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专项调研,立足服务国家战略和上海部署,把握长三角一体化、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嘉定新城建设等重大机遇,结合“上海·嘉定人才港”建设,编制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和推广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重要意义、集聚支持政策以及经验做法,不断丰富宣传模式、拓宽宣传渠道,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知晓度,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浓厚氛围。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涉及的具体奖补条件、申报资料、申报程序等实施细则由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本办法由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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