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沪松府规〔20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松江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松江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指导原则)
适应本区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坚持市场导向,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将被征地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多渠道筹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机制,提高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平。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障费用的用途和列支)
征地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征地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可计入征地成本。
第六条 (被征地人员分类)
需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以下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第七条 (就业阶段人员的就业和培训)
(一)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安置性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扶持。
(二)实现跨区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在享受市级跨区就业岗位补贴的基础上,可以按规定享受区级配套补贴。
(三)就业存在困难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区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政策。
(四)就业阶段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以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五)就业阶段人员参加区重点培训目录内项目(可享受市级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项目除外)培训,鉴定合格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六)区、镇(街道)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各项被征地人员就业促进政策举措,为被征地人员提供精准的公共就业服务。定期对被征地人员开展调查摸底,加强对重点服务对象的动态跟踪服务。常态化开展专场招聘活动,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服务和创业指导服务,积极开展技能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被征地青年参加就业创业见习,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
第八条 (就业阶段人员社会保险)
(一)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征地单位再为其一次性缴纳3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二)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被征地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三)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按照规定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和个人医疗账户,记录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未就业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就业阶段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50%的补贴。
(五)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财政给予其期间缴纳社保费总额70%补贴,补贴年限最高为3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财政给予其一次性补缴保险费总额60%补贴,补贴年限最高为3年。(缴费基数和比例同第八条第(一)款)
(六)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50%的补贴。
(七)就业阶段人员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被征地时12个月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八)征地单位可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生活补贴费,在安置补助费中列支。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就业阶段人员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超过2年的,征地单位为其缴纳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不足2年的,征地单位可按照实际相差月份为其缴纳生活补贴费。
第九条 (养老阶段人员社会保险)
(一)养老阶段人员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在征地时,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同第八条第(一)款)。同时,由个人再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资金先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补贴。一次性缴费后,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选择继续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10个月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并终止享受本区老年农民的土地退养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二)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12个月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第十条 (征地养老人员)
原由区、镇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其生活费标准、医疗费报销标准及办法,根据《松江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和医疗待遇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相关手续)
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与土地处置联动。征地单位首先为被征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和生活补贴费,再办理土地处置手续。
(一)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社会保障费用和生活补贴费支付协议。
(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公安分局提供被征地单位人员户籍信息,区规划资源局提供被征地单位土地信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需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
(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核定结果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备案。
(四)在市社保中心完成备案,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证明后,区规划资源局凭备案证明,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资金保障)
(一)本办法中涉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补贴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6:4比例承担。
(二)本办法中涉及的延长及一次性补缴费补贴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6:4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侵占、挪用社会保障费用或生活补贴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政策衔接)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均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松江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松府〔2017〕61号)中相关就业补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开始执行但执行期未满的,按原标准继续执行至期满。
第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