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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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大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和保障力度的精神,根据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会组织梯度帮困送温暖机制,帮助解决本区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在生活、医疗、就业以及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困难,特修定帮扶工作实

  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帮扶对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会关系在本区的困难职工和农民工(工会会员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度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2、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本人或家属患病、子女求学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低保”边缘职工;

  3、因本人或家属大病造成的一定时期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4、因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的一定时期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5、因本人患病、子女求学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职工、残疾职工等特殊困难职工;

  6、因疾病、灾害等造成家庭特别困难和外来务工人员(合同期一年以上);

  7、受疫情、自然灾害等各种不可预见因素影响,企业发生关、停、并、转、迁等问题,导致职工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帮扶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市总工会拨款;

  2、市慈善基金会青浦分会专项基金;

  3、区总工会经费投入。

  三、资金帮扶标准

  1、困难职工定期生活帮扶救助标准:符合帮困条件的职工,短时期内不能脱困的,将列入四季定期帮扶,每季度帮扶金额600元;

  2、困难职工节日生活帮扶标准: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对短时期内困难的职工给予1000元—1500元的节日帮扶(定帮与节日帮扶对象原则上不重复);

  3、大病困难职工医疗帮扶标准:因大病无法享受工会会员专项保障金的困难职工,经医保报销后仍然难以承担医药费,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职工(由个人提出帮困申请,企业、街镇工会核实,报区总工会),审核通过后经区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一次性给予2000元-3000元的帮扶金,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列入下年度的定期帮困对象;

  4、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助学帮扶标准:对家庭生活困难,享受国家助学政策资助后,子女就学仍有困难的职工家庭,根据子女就学程度,给予每学年1000元—1500元的标准帮扶(大学毕业后终止);

  5、困难职工家庭大专院校学生社会实践补助标准:社会实践期间,对被实践基地录用的困难职工家庭大专院校学生,除市总补贴外再给予每月1000元的补贴(实践期限二个月)。

  以上帮困资金将全部通过区总指定银行代发,帮扶对象脱困后将不再实施帮扶,帮扶标准根据市总拨款标准和专项资金的年度金额适时进行调整。

  四、帮扶资金申报程序

  1、困难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好《青浦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申请表》,交所在单位工会签署意见(盖章),上报各街镇、委局、区级公司工会;

  2、各街镇、委局、区级公司工会初审。对申报对象进行走访调查,确认符合帮扶对象身份后签署意见(盖章),上报区总工会;

  3、区总工会审核。收到申请表后,及时进行核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做好登记建档工作,提出具体帮扶救助形式和金额,经区总主席会讨论通过后,在区总工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者,发放帮困金;

  4、因突发情况,可由基层(企业)工会向街镇工会提出申请,经街镇工会调查核实后,上报区总工会,经主席会讨论通过后予以救助;

  5、如遇核查不清的方面,需提供帮困对象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者将作退回处理,各类帮困对象申请年度内有效。

  五、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1、区总工会成立帮扶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主席担任,成员由保障工作部、办公室及经审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2、帮扶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工会经费预决算,建立单独科目,实行专款专用,其他开支不得在该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制定年度计划,报区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主席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3、该专项资金接受上级和同级经审委的监督和审查。

  六、困难职工档案管理

  1、基层工会建档。基层工会应定期对本单位困难职工对象进行梳理调整,完善档案信息库,并深入困难职工企业、家庭或社区进行走访调查,做到建一户、准一户。

  2、街镇、委局、区级公司工会建档。各单位对基层工会上报的材料经区总确认帮困对象后要建立纸质和电子文档,按规定录入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做好经常性的数据更新和维护工作。

  3、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工会应定期对困难职工家庭进行走访,了解其情况变化,凡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或脱困,不再属于帮扶对象范围的要及时上报区总工会予以调整。

  七、其他事项

  1、涉及到帮扶对象的特殊情况,由区总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

  2、同一事件导致的家庭困难,家庭成员中有1人或多人的限帮扶一人。

  3、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属青浦区总工会。

  4、青总工〔2014〕56号文件同时废除。

  上海市青浦区总工会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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