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总工会等关于共同加强本区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字号:

各街镇总工会、区级公司工会、街镇社保中心、街镇司法所、商会:

  按照市总工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关于共同加强本市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促进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四位一体”体系建设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我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区总工会在区三方联动机制的基础上,联手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就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加强本区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化解,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本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研究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共同加强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化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

  共同加强本区劳动关系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事关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事关本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当前,我区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关停并转迁企业的日趋增多,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劳动关系矛盾不断增多,群体性案件仍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工会、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商联(企联、企业家协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共同加强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最大限度地消除劳动关系领域的不和谐因素,确保职工队伍稳定、企业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在区现有“三方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实行“3+2”的工作机制,即在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联(企联、企业家协会)“三方协调机制”的基础上,拓展工会与区人民法院、区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合作的工作体制,并推动延伸至各街镇。建立劳动关系矛盾预防预警、调处化解、督促整改的协同机制,推动形成各方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联动调处的常态化工作格局,促进企业用工更规范、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更健全、共同预防化解的成效更明显,确保把劳动关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并有效防范重大恶性劳动关系矛盾的发生。

  二、拓展合作内涵,明确职责分工,有效建立劳动关系矛盾的三级预防化解机制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信息排摸、预警预报共享机制。

  各方要切实发挥各自的功能,加强对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风险评估及信息共享,做好劳动关系矛盾调处的预警预案。区总工会应加强信息沟通,主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部门对接,经共同研判后及时向市总工会劳动关系部上报预警,确保信息案件上报的及时、准确。街镇社保中心也应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及时通报劳动纠纷动向预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介入、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用工,防止重大劳动争议的发生。

  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有效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矛盾预警功能,及时与工会互通信息。区工商联(企联、企业家协会)应发挥街镇商会的作用,加强对辖区企业业主的法律宣传,提高企业业主依法规范用工的理念。街镇工会应会同社保中心网格化人员深入企业,掌握企业在日常管理,特别是重大调整过程中劳动关系变化和处置情况,重点跟踪企业管理不规范、资金运转困难、有关停并转迁动向以及“无厂房、无土地、无设备”的企业,加强日常督查,及时向区总工会通报。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自主调处机制,推进和谐企业创建。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将企业集体合同、职代会决议等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的依据或参考,依法妥善解决纠纷。区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典型劳动保障案例的普法宣传,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职工依法理性维权。区工商联(企联、企业家协会)要会同街镇商委督促企业业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管理,积极参与和谐企业争创活动,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街镇工会应大力推进企业集体协商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指导企业调解组织依法有效处理各类劳动关系问题。100人以上独立建会企业应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合理配足调解人员,妥善解决内部各类劳动关系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问题应邀请上级工会及街镇调解委员会实行“上代下”进行调解。同时,企业工会一旦发现企业有群体性劳资纠纷苗头的应及时报上级工会。

  (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共同调处机制。

  进一步加强工会在三方联调工作中的参与力度,积极选派有一定调解工作经验的市级指导员担任区、街镇两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积极参与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区人民法院、区总工会要建立完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站”,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与各类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吸纳工会有关人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进一步完善诉前委托调解、调解效力司法确认、调解业务指导等诉调对接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操作流程的业务培训,规范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司法行政部门要帮助指导工会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专业化能力建设,以有效化解劳动纠纷。

  (六)拓宽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建立法律援助服务对接、应援尽援机制。

  区总工会要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强化对困难职工、农民工和工会会员依法维权的服务力度,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会委派律师驻仲裁院前台调解、后台提供法律援助“一条龙”服务模式的作用,实现“应援尽援”。街镇工会对困难职工、农民工和工会会员寻求法律援助的,应第一时间与区总工会联系,由区总工会委派律师上门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和工会要加强工作协调,资源共享,形成合力。

  (七)建立健全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快速处置、应急联动机制。

  各级工会应进一步强化预防化解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履职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平稳妥善化解矛盾。一旦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上级工会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街镇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预案,收集职工合理诉求,宣传相关法律政策,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区人民法院要积极为农民工讨薪、群体性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按照“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等行政执法力量,对发生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及时予以处置。工会、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预案及时介入,依法调解,如调解不成,引导进入仲裁程序。

  (八)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后续跟踪、督促整改机制。

  工会要积极推进企业工会组建、集体协商和职代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对发生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和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督促企业畅通沟通渠道,主动落实职工合理化建议,及时认真做好有关问题的解释工作,以求双向认同。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用工、蓄意规避法律、用工不规范、安全保障责任不到位或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可充分运用司法建议书的形式,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健全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工会运用“两书”依法推动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落实和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的提出、调查处理的工作机制及操作流程。

  三、加强统筹协调,夯实工作基础,确保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化解工作顺畅运行

  (九)切实加强统筹协调。

  工会要主动与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商联(企联、企业家协会)建立定期沟通机制,通报工作信息,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重大事项会商制度,对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大、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大、突发及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的案件,共商处置方案,及时有效稳妥处置劳资纠纷。

  (十)切实加强阵地建设。

  工会要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入驻人民法院、仲裁院、街镇社保调解中心的优势,全方位为职工提供法律宣传,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给予支持和业务指导。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共同加强街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大力推进街镇工会、社保中心、司法所的三方联动机制建设,更好地发挥各自在调处劳动关系矛盾中的优势。

 (十一)切实加强队伍建设。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工会加强兼职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帮助工会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法律知识培训、典型案例剖析等形式加强业务指导。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荐劳动关系专业律师加入工会维权队伍,支持、帮助工会提高维权水平。

  (十二)切实加强舆论宣传。

  工会、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工商联(企联、企业家协会)要充分运用舆论宣传工具和教育阵地,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广泛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建设的同时,注重先进典型引路,引导企业完善劳动关系制度,自觉发挥各自在劳资双方沟通平台和协调劳资矛盾中的积极作用。

  青浦区总工会

青浦区人民法院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司法局

  青浦区工商联(企联、企业家协会)

  2017年8月15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