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浦区就业阶段被征地人员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
青人社〔2022〕19号
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创业,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规发〔2022〕3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规定,现就落实本区就业阶段被征地人员就业补贴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补贴对象及标准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申请办法
(一)用人单位申请区级就业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1.申请条件
注册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补贴。
2.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2)《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表》和《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名册》;
(3)与被征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3.办事流程
(1)用人单位录用被征地人员满6个月后,可向经营地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营地在外区的用人单位吸纳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的,可向本区就近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不少于6个月。
(2)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并在《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
(3)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4)审核通过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下拨至申请单位。补贴资金区镇分担比例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被征地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1.申请条件
本区被征地人员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材料
(1)被征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2)《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3)被征地人员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存折)复印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3.办事流程
(1)被征地人员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向户籍地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不少于6个月。
(2)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部门收到被征地人员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并在《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被征地人员并告知原因。
(3)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4)审核通过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下拨至申请人银行账户。补贴资金区镇分担比例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区、街镇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有骗取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意见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名册
3.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