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就业创业补贴操作办法
青退役军人局发〔202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青浦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青退役军人局规〔2020〕1号)精神,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就业创业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岗位补贴
1. 补贴条件
2021年1月1日后,注册并经营在本区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等用人单位(国有、含有国资成分以及公益性企业除外)吸纳本区退役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以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补贴。
2. 补贴享受形式
补贴实行先缴费后补贴的原则。用人单位按规定吸纳本区退役军人,并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批准后,可获得吸纳退役军人一次性岗位补贴,补贴金额将在审核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统一拨付至单位指定账号。
3. 补贴标准
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青退役军人局规〔2020〕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4. 补贴申请
用人单位录用本区退役军人满6个月后,可向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一次性岗位补贴申请。同一名退役军人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该政策。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携带原件核对;
(2)《用人单位吸纳退役军人一次性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用人单位吸纳退役军人一次性岗位补贴申请名册》(附件2);
(3)与退役军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并携带原件核对;
(4)退役军人身份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并携带原件核对(户口本、身份证、退役证、上海市居住证等);
(5)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6)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二)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作费补贴
1. 补贴条件
经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在完成年度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工作经考评通过后,可按规定申请补贴。
2. 补贴享受形式
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年初对市、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上年度运营扶持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将补贴金额拨付至单位指定账号。
3. 补贴标准
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青退役军人局规〔2020〕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评估分值95分(含)以上给予全额补贴,85分(含)至95分给予90%补贴,75分(含)85分给予80%补贴,65分(含)75分给予70%补贴,60分(含)65分给予60%补贴,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不予补贴,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予以取消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
(三)退役军人创业组织开办费补贴
1. 补贴条件
2021年1月1日后,本区退役军人在本区范围内注册并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组织(以下统称“创业组织”),正常经营满3个月,可按规定申请补贴。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组织应在注册登记起的36个月内,向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同一名退役军人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该政策。
2. 补贴享受形式
退役军人在本区范围内注册并经营的创业组织,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批准后,可获得退役军人创业组织开办费补贴,补贴金额将在审核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统一拨付至创业组织单位指定账号。
3. 补贴标准
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青退役军人局规〔2020〕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4. 补贴申请
退役军人创办注册经营在本区范围内的创业组织,(注册日期在2021年1月1日后),并正常经营满3个月后,可向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退役军人创业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携带原件核对;
(2)《退役军人创业组织开办费补贴申请表》(附件3);
(3)退役军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携带原件核对(户口本、身份证、退役证、上海市居住证等);
(4)创业组织从业人员《退役军人创业组织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4)复印件;
(5)退役军人创业组织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6)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四)优秀退役军人创业项目奖励
1. 补贴条件
参加由区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或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荐参加区级以上创业大赛,并获优胜奖以上的退役军人创业项目,可获优秀退役军人创业项目奖励。
2. 补贴享受形式
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参详项目获奖情况,在公示后,给予相应奖励。优秀退役军人创业项目奖励在公示期满后拨付至退役军人创业组织单位或退役军人创业者指定账号。
3. 补贴标准
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青退役军人局规〔2020〕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4. 所需材料
1.创业组织核心团队退役军人成员本人的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退役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核对;
2.退役军人创业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携带原件核对(创业团队无需提供);
3.退役军人创业组织银行账号(退役军人创业团队可提供核心团队退役军人成员本人银行账号)。
二、申请补贴的流程
(一)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根据申请补贴内容核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完整情况;
(二)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整理后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审核批准;
(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同意后,将补贴发放至单位指定账户(退役军人创业团队可发放至核心团队退役军人成员本人账号)。
三、其他
(一)本办法中涉及的各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如与市、区有关补贴政策重叠,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进行叠加享受。
(二)用人单位和创业组织申请补贴时需保持正常经营,首次申请须在补贴期限内提出,逾期不得申请。
(三)退役军人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作费补贴奖励须经青浦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青浦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专家志愿团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予以发放。
(四)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营费补贴按每年评估得分百分比进行拨付,评估分值低于60%的不予补贴。
(五)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经费用于创业指导专家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制作宣传材料、视频等,并对专家参与活动造成的交通及误餐等给予配套补贴。
(六)本操作办法由青浦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青浦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