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青浦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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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青浦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

青人社规〔20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促进本区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本区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注册在青浦区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1.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招用离校两年内初次就业的青浦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2.按规定为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按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计算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为每招用一人补贴5000元,其中招用单位为本区劳务派遣机构的,每招用一人补贴2500元。

(三)补贴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可在符合申领条件后的6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中在2021年1月-3月办理录用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最晚可在2022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超出申请期限的不再受理。

(四)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的统一信用代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分别提供相应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劳务派遣公司还需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用人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名单》(附件2);

3.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学历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五)受理、审核及发放

1.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应在《申请表》签署受理意见后,提交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原因;

2.区就业促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对拟发放补贴的用人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下拨至申请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

(六)列支渠道

补贴资金按用人单位注册地由区、镇分级承担,其中区级财政承担30%,镇级财政承担70%,街道资金全部由区级财政承担。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先行全额列支,镇级负担部分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上解。

二、给予本区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本区户籍高校毕业学年的学生;

2.本区户籍离校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补贴对象参加纳入本市职业培训网络管理(统计数据为青浦区)的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内的国家职业资格、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培训,或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培训,鉴定(认定)合格,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本市公布的政府补贴指导价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给予100%的技能培训补贴。

(三)补贴申请期限

在本区户籍高等院校毕业生相应的培训证书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由其所参加培训的培训机构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培训费补贴申请,其中在2021年1月-9月期间符合申请条件的最晚可在2022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超出申请期限的不再受理。

(四)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1.《青浦区职业技能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

2.《学员鉴定(认定)申报花名册》;

3.《青浦区职业技能补贴培训项目督导评估意见表》;

4.学员学籍证明、培训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五)受理、审核及发放

区就业促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对拟发放补贴的培训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区就业促进中心将补贴经费核拨至培训机构账户,由所参加培训的培训机构在1个月内向本区户籍高等院校毕业生发放培训费补贴并做好备案登记和签收记录。如培训机构与高等院校毕业生签妥相关培训协议未收取培训费或收取部分培训费的,按培训协议执行。

(六)列支渠道

补贴资金从区就促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扶持本区高校毕业生开展为农服务创业

(一)扶持对象

本区户籍35周岁及以下高校毕业生。

(二)扶持措施

由区供销社通过其管辖的为农综合服务站,为有创业意向的本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指导和相关服务,开展为农创业见习。对优秀见习学员,经区供销社评审并签署协议后,为其免费提供创业场地及相关经营许可,支持其开展为农服务创业。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市、区相关创业及见习政策,给予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创业贷款担保、创业贷款贴息、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扶持,并在初创期内以购买第三方服务形式提供政策指导、人事代办、日常跟踪指导等创业服务。

四、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的高校毕业生,指属于(取得)青浦户籍(包括社区公共户)的全日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和在国(境)外就读的高校毕业生。上述高校毕业生的身份确认,以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为准。成人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技能培训补贴。

(二)参加技能培训以鉴定(认定)申报时间为准;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以本市政府补贴指导价或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准;鉴定(认定)合格以合格证书日期为准。

(三)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内只可享受一次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过相关职业(工种)等级补贴的,不可再次享受该职业(工种)等级及以下等级的技能培训补贴。

(四)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中从事非技能岗位的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不可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五)技能培训符合上级补贴政策条件的,先按上级政策享受补贴,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予以补足。其他补贴如果有同类型补贴的,按就高享受。

(六)区级各项资金支出如符合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可先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申请对象应按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培训机构应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时享受相应补贴。

(八)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九)本通知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用人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名单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供销合作联合社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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