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4号)和《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奉府规〔2022〕4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促进工作,加大对被征地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力度。现就实施被征地人员就业促进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改善民生为目的,适应城乡一体化需要,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按照政策落地、服务对接、规范操作、注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努力探索形成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政策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工作,完善相应就业促进政策举措,使被征地人员就业环境明显改善,技能素质大幅提升,有就业意愿的被征地人员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三、政策举措
(一)加大对被征地青年的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将35周岁以下有就业意愿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启航”计划,通过加强宣传引导,聚焦分类施策,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增强长期失业被征地青年就业主动性和竞争力。本区户籍失业6个月及以上被征地青年通过“启航计划”项目实现单位就业的,给予被征地青年2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
(二)加强对被征地青年的就业创业能力建设。根据市级政策认定的见习基地,按规定吸纳符合条件的本区未就业被征地青年为见习学员,可在申请市级生活费补贴的基础上,配套给予区级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
(三)加大被征地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力度。对于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被征地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规〔2022〕8号)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以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四)实施被征地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被征地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同一名被征地就业困难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五)实施大龄被征地就业人员灵活就业岗位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的大龄被征地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包括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申请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六)鼓励被征地人员跨区就业。具有劳动能力、处于劳动年龄段内的本区户籍被征地人员,在外区实现全日制非农就业,与实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就业援助基地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月缴费基数低于当年本市职工基本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1.2倍,在就业期间可申请跨区就业补贴。在市级给予被征地人员跨区就业岗位补贴的基础上,由区给予1:1的配套补贴。
(七)鼓励就业阶段被征地人员参加技能培训。鼓励被征地人员根据个人就业需要或技能提升需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并且取得证书的,在享受市级培训费补贴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基础上再给予个人中级500元、高级1000元、技师及以上1500元的技能提升奖励,并享受500元的一次性交通费补贴。取得证书后6个月内实现相应工种就业的,稳定就业3个月后可再申请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1000元。
四、施行期限
本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本区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奉贤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