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崇明生态新文旅产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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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崇文旅〔2021〕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崇明文化旅游业发展,区文化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崇明生态新文旅产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并已经二届区委常委会第4次会议和区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7日

关于促进崇明生态新文旅产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文化旅游业对崇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带动和促进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投资文化旅游业的积极性,加快形成与世界级生态岛相匹配的文化旅游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崇明新文旅产业,发挥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本区文化和旅游“十四五”发展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围绕建设世界级生态岛的总体要求,以文旅高质量发展为主线,重点扶持高品质文旅项目,聚焦乡村旅游核心资源,做大做强文旅产业,不断培育旅游新业态,打造重大品牌活动项目,加强文旅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崇明文化旅游产业全面转型升级,促进文化旅游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扶持对象

  符合政府鼓励导向、产业发展带动性强、诚信合法经营、项目用地及建筑合法的各类社会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主体。

  三、扶持类型和标准

  (一)旅游住宿类项目

  第一条  中高端宾馆饭店、度假酒店。依据旅游饭店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对于新建挂牌五星或达到五星标准的豪华酒店、饭店、宾馆、度假村,在开业后经年度评审给予连续三年每年市场培育补贴200万元。对于新建挂牌四星或达到四星标准的商务酒店、精品度假酒店,在开业后经年度评审给予连续三年每年市场培育补贴100万元。对于新建挂牌三星或达到三星标准的商务酒店、连锁品牌酒店,在开业后经年度评审给予连续三年每年市场培育补贴50万元。其中,对于超五星级标准或者客房数超过300个以上的大型宾馆酒店,在以上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50%的补贴标准。

  第二条  中高端民宿。鼓励民宿集群化、品质化发展,根据上海市及本区民宿发展相关指导意见,对于新建被评定为五星级精品民宿和四星级精品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在民宿规划集群村内新建的五星级和四星级民宿,在以上扶持补贴基础上,再提高30%的扶持奖励标准。

  第三条  中高端房车露营地。依据《崇明房车露营地等级评定办法》,对经认定的新建并投入运营的五星级房车露营地、四星级房车露营地,经年度评审分别给予连续三年每年市场运营补贴20万元、10万元。

  (二)旅游景区类项目

  第四条  国家A级旅游景区。依据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被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经年度评审分别给予连续三年每年市场培育补贴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第五条  重大主题乐园项目。经认定的新落地重大主题乐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成运营后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旅游新业态类项目

  第六条  旅游新业态项目。经认定,对稳定经营的“花卉观光、高峰会展、生态教育、水上旅游、低空飞行、健康康养、工业旅游、亲子研学、房车露营、夜间旅游、旅游演艺”等新型旅游业态项目,经营满一年后,按项目除房屋土地之外的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不超过30个。

  第七条  文旅特色配套项目。经认定,对旅游企业常态化的开展的“非遗体验、特色美食制作、文创旅游商品开发、沉浸式体验、植物艺术工坊、帐篷露营、文创集市、手工艺工坊、自然探索体验、禅修瑜伽活动”等品牌配套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每年不超过100个。

  (四)旅游服务类项目

  第八条  乡村旅游服务综合体。参照《城市旅游服务中心规范》标准,对经认定的,并由社会主体投资运营的乡村旅游服务综合体,经年度评审分别给予连续三年每年市场培育补贴10万元。

  第九条  旅游厕所。依据《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旅游厕所被评定为国家3A级、2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十条  特色文化场馆。对新建成后对游客开放、带动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经认定的民间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艺术中心等,经年度评审给予连续三年每年运营补贴10万元。

  第十一条  智慧旅游。按照《上海市“数字景区”建设指南》标准,对当年建成并经验收的数字景区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按照《上海市“数字酒店”场景建设指南》标准,对当年建成并经区文化旅游局验收的数字酒店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

  第十二条  导游。对经过认定的星级景区讲解员,并在本区从事讲解工作1年及以上,根据实际在岗情况给予2000元/年的补贴。对取得全国初级(普通话)导游证,并在本区从事导游工作1年及以上,根据实际在岗情况给予3000元/年的补贴;对全国中级导游员,并在本区从事导游工作1年及以上,根据实际在岗情况给予5000元/年的补贴;对全国高级导游员,并在本区从事导游工作1年及以上,根据实际在岗情况给予1万元/年的补贴。

  第十三条  影视拍摄。对经备案的以崇明为主要拍摄取景地或主要题材的商业影视作品,按照公开播出时长及影响力,给予制作方最高一次性补贴20万元。

  (五)旅游导入类项目

  第十四条  游客组织。对组织游客来崇旅游的旅行社,年度引入过夜游客3000人次以上,按30元/人每天奖励;累计超过1万人次,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连续两夜及以上游客人次达到上述要求的,在以上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50%的补贴奖励。

  第十五条  文旅节庆活动。鼓励社会主体举办文旅节庆活动吸引外来游客。举办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大型活动,经认定,按实际活动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不超过3个;对重大影响力活动,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不超过10个。

  四、附则

  (一)本扶持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由区文化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原《关于促进崇明文化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沪崇旅〔2020〕66号)不再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四)扶持资金按照区与乡镇(公司)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五)以上扶持项目如与其他产业、人才扶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文创类项目扶持奖励按《崇明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实施。

  (七)本办法中有数量限制的条款,经评审后择优确定。

  (八)通过本办法获得补贴的旅游企业,如在后续运营中出现违法违规等问题,将追回扶持资金,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区旅游扶持项目资金。

  (九)本办法由区文化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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