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浦区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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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企业集团,区有关单位:

现将《黄浦区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

2021年5月6日

黄浦区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人员,激发主动就业、稳定就业的积极性,现就促进重点人群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部分  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按规定享受市级补贴基础上,给予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2、街道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对于不满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但确因自身就业条件弱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处于实际失业状态的本区户籍人员,各街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街道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和标准由各街道自行制定。实现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的就业困难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资金从街道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就业援助基地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经认定的就业援助基地吸纳本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享受市级补贴基础上,给予区级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5%。适时开展区级就业援助基地的认定工作。

第二部分  促进长期失业青年就业

4、长期失业青年社保费补贴: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录用本区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长期失业青年、参加区青年助业直通车的青年,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5、长期失业青年就业补贴:本区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长期失业青年、参加区青年助业直通车的青年,经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导推荐实现就业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资金从街道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6、灵活就业社保费补贴:对本区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长期失业青年、参加区青年助业直通车的青年,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且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7、见习生活费补贴:本区户籍见习学员在本区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期间,在市级见习生活费补贴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0%见习生活费补贴。

8、见习基地一次性就业补贴:本区见习基地吸纳或推荐本区户籍见习学员就业的,每录用1人给予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就业补贴3000元。

第三部分  促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

9、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补贴: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录用本区户籍首次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人。

若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非人力资源机构)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推荐就业补贴2000元/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3000元/人。

第四部分  促进其他重点群体就业

10、过渡性劳动基地劳动补贴:为帮助和改善回归社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等社区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在积极求职等待期间的生活,政府鼓励社会各界组织创办“以手工劳动、临时性为主”的过渡性劳动基地(场所)。对于进入过渡性劳动基地参加劳动的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在康复后二年内,可以进入过渡性劳动基地参加劳动,按其参加劳动天数计算,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给予每人每天100元劳动补贴。

11、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一次性补贴:凡吸纳本区户籍的退役军人(退役时间2年内)的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人。

若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与用人单位(非人力资源机构)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推荐就业补贴2000元/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3000元/人。

第五部分  促进重点群体技能提升

12、重点群体新技能提升补贴:本区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长期失业青年、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及本区范围内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经认定的培训实施单位开展的本区新技能课程培训,对培训评定合格学员,按3000元/人的标准享受重点群体新技能提升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补贴一次。

第六部分  其他

1、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

2、本意见中涉及的补贴享受人员可从2021年1月1日起享受所列补贴。

3、本意见中的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界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

4、本意见中的“长期失业青年”是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区户籍、35周岁及以下、连续失业超过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5、本意见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

6、本意见中的“退役军人”是指由政府安排工作以外的退役军人。

7、享受本实施意见所列补贴的人员,如在补贴期间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补贴享受时间以本人户籍为黄浦户籍时间为准。

8、市、区相关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文件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实施过程中若与市级及以上部门新制定的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新制定政策为准。

9、申请补贴的组织或个人须配合审计监察,经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取消申请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本意见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或本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11、本意见具体操作办法由区就业促进中心另行制定。

附:《黄浦区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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