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街道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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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黄人社规〔2023〕3号)关于印发《黄浦区关于进一步推动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促进本街道户籍人员的就业、创业工作,鼓励各类用工单位吸纳本辖区人员就业的作用。特制定以下细则:

  一、促进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第一条:本街道户籍,享受完市级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但工龄加缴金共计已达到156个月以上且小于180个月的,实现市场化就业,对于用人单位按照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社保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2年(此补贴到工龄加缴金共计满180个月停止补贴,以缴纳社保费记录为准,半年结算一次)。

  第二条:不符合享受市级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的本街道户籍刑释解教5年内的人员、社区戒毒(康复)5年内的人员、就业及生活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对于用人单位按照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社保费补贴,补贴期限1年(以缴纳社保费记录为准,半年结算一次,不足半年部分不予补贴)。

  第三条:不符合享受市级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的本街道户籍刑释解教5年内的人员、社区戒毒(康复)5年内的人员、就业及生活困难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下限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50%标准给予个人社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以缴纳社保费记录为准,三个月结算一次)。

  第四条:本街道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长期失业青年、参加区青年助业直通车的青年,经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导推荐实现就业的,签订一年及以上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税前工资收入不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每人每月300元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五条:对本街道户籍,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且92年底前有连续工龄,但工龄加缴纳社会保险费共计已达到156个月以上且小于180个月的特殊生活困难人员,经街道审核按照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社保费专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二、促进青年就业

  第六条:本街道户籍青年,参加本区见习基地见习,见习期间表现良好,并在见习结束后被见习基地录用,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需在录用后一年内申请)

  第七条:为鼓励本街道户籍35岁以下长期失业青年、应届毕业生参加“青年助业直通车”完成所有培训科目并取得结业证书,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300元(需在取得结业证书一年内申请)。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第八条:注册在本街道辖区内的创业幼苗或创业典型案例,经本街道创业指导,且已享受市级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的创业组织(需独立经营核算,非劳务派遣公司、法人投资性质),自注册登记日起18个月内申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

  第九条:注册在本街道的企业,参加由市、区人社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类大赛并获奖的创业团队,按照获奖等级给予一次性获奖专项补贴。获市级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创业扶持资金20000元、15000元、10000元;获区级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创业扶持资金10000元、8000元、5000元;入围市、区级比赛决赛的给予创业扶持资金3000元。

  第十条:本市户籍退役军人,本街道户籍持有残疾证的35岁以下的青年,经本街道创业指导后成功在本街道辖区内注册且已享受市级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的创业组织(需独立经营核算,非劳务派遣公司、法人投资性质)自注册登记日起18个月内申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第十一条:本街道对接的创业孵化基地,当年成功孵化出3家新注册(18个月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文创类企业或新注册(18个月内注册)的创业组织成功吸纳9名及以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上的,由孵化基地提出申请并经街道审核认定后给予创业孵化基地30000元一次性运作费补贴。

  四、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资金支出可用于围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创业型城区等创建工作开展的各类促进就业、稳定就业、鼓励创业的各类活动及项目运作。

  五、其他

  第十三条:《豫园街道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本办法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或市、区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原《豫园街道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黄豫办发〔2022〕1号)同步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按照专款专用和转账支付的原则进行操作,特殊情况下如需现金支付按街道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的“长期失业青年”是指法定年龄段内具有本街道户籍、35周岁及以下、连续失业超过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第十六条:享受本《办法》所列补贴的人员均为本街道户籍人员,如在补贴期间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补贴享受时间以本人户籍为本街道户籍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享受本《办法》所列补贴的就业及生活困难人员是指本街道户籍享受上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就业愿望迫切、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已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补贴的组织或个人须配合审计监察。经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取消申请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用人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机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豫园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项目由本人、企业或孵化基地主动提出申请,街道审核认定后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豫园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7日

  关于《豫园街道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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