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长人社〔2021〕26号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发〔2020〕7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21〕51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对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一)列支范围。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本区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本区各类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实施经费补贴。职业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岗位能力、学力提升培训。职工职业培训可由企业自行开展,也可在区相关部门指导下依托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集中开展。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职工职业能力提升需要,在确保满足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需求的基础上,本区将把部分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以项目化或整建制等方式实施的职工职业能力提升项目。
(二)培训对象。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主要为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的各类企业职工。
二、工作职责
成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和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区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协调小组”,详见附件),统筹推进本区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职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将专项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会同区各相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区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学力提升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区总工会主要负责岗位能力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关于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培训补贴
1.申请条件。具备培训能力、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1)根据企业职工职业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有能力自行组织内训或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年度培训计划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对承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年度培训计划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企业内公示无异议。
2.申请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按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岗位能力、学力提升等不同培训需求,分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申请表;
(2)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经企业内公示无异议的年度培训计划,以及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3)各相关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不同培训需求,通过全市统一的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分别向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提出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
区每年上半年集中受理一次企业当年度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对企业是否符合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条件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由区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审核。
4.培训实施。经认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当根据经审核的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既可组织职工内训,也可委托具备办学资质的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并做好培训资料归档以备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学力提升、岗位能力类培训项目分别公布具备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名单,供企业自主选择。如名单内培训机构无法满足企业职工职业培训需求的,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5.资金拨付。企业通过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就已实施完成的培训项目,按季度向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申请培训补贴,并承诺培训真实性。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对受训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比对。区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培训情况核定实际补贴金额,必要时由区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审定。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补贴经费按季度拨付。
6.补贴标准。对企业开展职工内训实施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项目600元。企业委托前述培训机构名单以外的单位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按职工内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对企业自行委托前述公布名单内的培训机构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补贴额度按其实际支付培训费用(以受委托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和企业提供的银行流水等凭证为准)的60%核定,经区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产业企业,补贴比例最高设定为80%,具体补贴标准参照市相关部门发布的企业集中培训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为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并实施培训补贴
1.项目范围。缺乏培训能力、不具备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参加由相关部门依托培训机构集中提供的职业技能、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等项目的培训服务。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也可根据需要同时申请参加集中培训项目。
2.申请提交。企业可通过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按税收征管关系向本区提出培训申请。企业应按职业技能、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等不同项目,分类提交培训需求信息。
3.需求整合。对企业提出的培训需求,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分类受理并汇总整合后,在前述培训机构名单中选择培训机构与企业对接。
4.申报备案。实施培训前,培训机构应结合企业培训需求,与企业共同制定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培训内容、考核或评价办法等内容的项目实施方案,按培训项目分类向企业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申请项目实施方案备案。必要时,也可由工作协调小组联合审核备案。
5.培训实施。培训机构应按照备案通过的实施方案开展培训。按照“谁审核、谁监管”的原则,培训督导和岗位培训考核由企业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分别实施。多个企业跨区组班培训的,培训督导和岗位培训考核由参与培训职工数居多的企业所在区相关部门牵头实施。
6.资金拨付。企业职工完成培训后,由企业通过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按季度向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申请培训补贴,经审核并核定补贴金额,且补贴信息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由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或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补贴经费按季度拨付。
7.补贴标准。企业集中培训补贴标准按本市各相关部门公布的各类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执行。
四、关于统筹使用专项资金支持职工职业能力提升
对于符合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本区职工职业素质的以下项目,将使用区级统筹资金予以支持。
(一)资助技能竞赛活动
对于在区人社局统一规划指导下,选派选手代表本区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国家技能大赛和市级竞赛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补贴。市级二类(区级)竞赛的承办单位,给予最高2万元/项的办赛补贴。
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的选手及相关保障人员,参照市奖励标准匹配区级奖励;国家、市级或区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选手,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其它相关费用按规定支出。
(二)扶持职业技能培训产业发展
对经认定的优秀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房租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金额的企业运营扶持、品牌建设激励、并购交易激励、公共服务激励等。
(三)资助大师工作室、创新工作室等
1.对认定的职业学校企业大师工作室,本区一次性投入10万元,用于工作室现代学徒制推广、企业大师指导费、交流研讨等。
2.对认定的单位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一次性资助2万元,用于工作室现代学徒制推广、单位劳模、工匠指导费、交流研讨等。
3.对市职工技术协会认定的技师(巾帼、职工)创新工作室,一次性资助1万元,用于工作室现代学徒制推广、企业技师指导费、交流研讨等。
(四)资助优质培训机构及项目
1.在三年一轮的评选中,获评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综合管理先进单位的,给予5万元补贴;获评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项先进的,给予2万元补贴。
2.在三年一轮的评选中,获评区民办教育机构综合管理类先进单位的,给予5万元补贴;获评区民办教育机构单项先进的,给予2万元补贴。
(五)其他以项目化方式实施的职工职业能力提升项目。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及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分别实施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区相关部门按照报经批准的预算,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和分析,在每年年中和年末,将半年度、全年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按要求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二)发挥企业内部民主监督制度的作用。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通过实行厂务公开、推进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等制度,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方案落实、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力度。对未在承诺期内组建工会的企业,补贴资金将不予拨付(承诺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对违规企业和培训机构的处理。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取消其再次申请培训补贴或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其他
(一)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后评价合格的,由专项资金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每年可享受的自行培训补贴不高于该企业上年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额度。
(二)企业不得就同一名职工、相同的培训项目重复申请培训补贴。职工每人每年补贴一般不超过3次。
(三)企业或培训机构可采用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方式实施培训,其中,职业技能类培训项目按照市“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培训项目按各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和区总工会按照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五)《长宁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补充意见(试行)》(长人社发〔2017〕2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