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街道: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就业援助工作机制,稳定本区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企业扩大就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规〔2021〕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和《关于做好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且在本市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按照灵活就业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区用工单位(机关事业除外)新招用本市户籍,离校2年内首次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按单位实际使用毕业生的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
二、促进失业青年就业
(三)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本区户籍青年在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察确定的本区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内给予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就业见习带教费补贴。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察确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招收本区户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可按招收本区户籍青年人数申请见习带教费补贴。标准为每带教一名本区户籍青年每月补贴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留用见习青年补贴。本区户籍青年见习期间或期满三个月内被见习基地招用,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三个月的,给予见习基地留用见习青年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招用启航青年社会保险补贴。本市用工单位(机关事业除外)招用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启航青年,与之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六个月的,给予招用启航青年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七)启航青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启航青年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八)区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在总量控制前提下,对除不满足“连续处于失业状态六个月”这一条件外其他条件符合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或其他符合特定条件,就业愿望强烈,实际生活特别困难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本区户籍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驻区部队随军家属(现役军人配偶)等人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可认定为“区级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区困人员”),并享受相应补贴。
1、区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本市用工单位(机关事业除外)招用区困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区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2、区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区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参照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特定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补贴。本市用工单位(机关事业除外)吸纳本区户籍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社区服刑人员、中度以上残疾人员等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在享受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可申请稳定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50%。
本区户籍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社区服刑人员、中度以上残疾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享受市、区两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可申请稳定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的50%。
(九)公益性岗位补贴。“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1、对转制前享受市级岗位补贴的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原“千百人就业项目”除外)及“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在岗位额度内新安置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本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3号),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或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夏季高温津贴。根据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要求,对本区“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所需资金由公益性劳动组织结余资金或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区外就业补贴。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本区的就业困难人员,经街道推荐安置在区外公益性岗位或企业后勤岗位就业的,可申请区外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社区就业服务补贴。社会专家、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导、推荐本区失业人员就业,可申请就业补贴。
1、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和企业人事专家等社会专家参与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举办的社区就业服务活动,深入社区开展职业指导、招聘专场等咨询服务,按每人半天200元给予补贴。
2、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开发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并推荐本区失业人员就业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人员当年成功推荐就业人数等工作实效,开展就业服务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落实就业服务奖补资金。
3、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签订合作协议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市区两级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提供职业介绍,每成功推荐一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0元一次性就业推荐补贴。当年推荐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企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再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补贴。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社区平台工作经费补助。提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根据各街道通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等,给予社区平台工作经费支持,用以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站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十二)充分就业社区创建经费补助。鼓励街道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提升社区就业服务效能。对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开展的充分就业社区创建评审或复评复核的街道,按照相应等级给予充分就业社区创建经费补助。划拨资金主要用于街道制定就业创业政策,开展就业创业活动,帮助社区失业人员就业创业。
(十三)社区就业服务人员专项补贴。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心理咨询、创业咨询等资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费补贴。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取得职业指导、心理咨询、创业咨询资格证书,可按资格证书的级别申请补贴。
(十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对用于保障本区青年就业训练专项服务、社区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等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的其他专项工作经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按相关规定实施。
五、其他
(十五)本意见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就业援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虹人社〔2017〕53号)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原政策执行未到期的,可按原标准享受补贴至期满。
(十六)“青年”是指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青年群体;“启航青年”是指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失业半年以上、具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未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的本区户籍失业青年。
(十七)本意见中所列的同一援助对象遇同类援助政策原则上从高不重叠,市、区相关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文件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本意见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本市新出台法规政策规定有不尽一致之处,以国家和本市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十八)本意见由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虹口区财政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