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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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街道: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0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虹口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推进青年大学生创业见习

 (一)创业见习带教费补贴。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为本市户籍青年、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岗位,按招收人数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本区户籍青年在本区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见习期内每月按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加大创业组织扶持力度

  (三)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在本区首次创办创业组织满一年且按规定至少为一名本市户籍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一次性8000元的创业补贴。本市户籍青年、海外留学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扶持群体在本区首次创办创业组织,按规定至少为一名本区户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再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8000元。

  (四)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区创办并经营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在享受市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人数在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人数限额以内的,按每人每月300元予以补贴;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人数超出人数上限部分,按每人每月600元予以补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2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六)创业指导专家服务补贴。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团虹口分团的专家参与本区举办的各类创业主题活动,深入社区开展创业指导、开业指导讲座等咨询服务,按每人半天200元给予补贴。

  (七)创业园区扶持补贴。每年对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日常管理,并按照A、B、C、D四个等级进行绩效评估,其中:A级不超过15%,B级不超过35%。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6万元、12万元的运作费补贴;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9万元的运作费补贴,用于补贴房租、管理费等支出。对于不达标或未参加评估的基地评为D级,不予补贴。对连续两年评估为不达标的,取消其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资质。

  (八)创业团队园区工位费补贴。入驻本区创业孵化基地,且在孵化期内成功在本区注册经营创业组织的创业团队,可按孵化期间实际工位租赁费为限给予补贴。市、区两级工位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补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九)优秀项目一次性补贴。定期组织开展虹口创业新秀、优秀创业项目等活动,积极推荐本区创业者参加国家、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创业竞赛活动。对获得区级优秀创业项目等称号的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10000元创业启动金,评选一年内落户本区的,再给予20000元助力发展金;对获得虹口创业新秀称号的创业组织,给予30000元助力发展金;对获得市级优胜奖的本区创业组织或创业团队,在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000元助力发展金;对获得国家级优胜奖的本区创业组织或创业团队,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0000元助力发展金。

  (十)社会助创组织成果购买补贴。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的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运营创业服务平台或组织创业峰会、创业大赛等,为创业者提供各类企业运作相关服务,可根据签订的服务合同申请服务成果购买补贴。各街道与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创业活动等,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认定后,可申请服务成果购买补贴。

  (十一)院校创业指导站运作经费补贴。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在本区区域内运作的院校创业指导站,可申请创业指导站运作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年度服务成效评估补贴资金的50%。

  (十二)社区创业工作专项奖励。每年年底对各街道推进创业型社区创建工作开展评估,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社区予以奖励。

  五、其他

  (十三)执行期限。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关于虹口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虹人社规[2019]1号)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原政策执行未到期的,可按原标准享受补贴至期满。本实施意见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本市新出台法规政策规定有不尽一致之处,以国家和本市法规政策为准。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在创业组织自注册登记起3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

  (十四)名词解释。“创业组织”是指2021年11月1日以后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青年”是指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青年群体。

  (十五)国家、本市和本区同一类型的补贴,除明确可以叠加的,均不得重复享受。同一创业者开办两家及以上创业组织的,每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十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委托专业调查评估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对补贴申请组织进行情况核查。一旦发现补贴申请组织存在隐瞒实情等情况,将取消创业组织申请补贴的资格。

  (十七)本实施意见由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另行制定相关操作办法。

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虹口区财政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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