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府办发〔2022〕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进一步做好本区征地养老社会保障工作,确保新老政策贯彻落实的有效衔接,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区征地养老费应统一纳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管理。对原区、五角场镇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继续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长海路街道办事处承担。
二、逐步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生活费调整与本市镇保养老人员基本保持一致,确保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医疗待遇水平不低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医疗费及时按规定报销。
三、本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节日补助费、遗属待遇等发放,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执行。
四、长海路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额外享有的其他待遇,按原养老协议或既有规定执行。
五、本区域内其他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参照执行。
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征地养老费预算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对区域内其他单位征地养老费的规范使用加强监管。
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杨浦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办法》。
八、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2022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发生的参照此文件规定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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