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日期:2019-12-20 宝人社〔2019〕26号
各镇、街道、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关于调整促进就业相关资金列支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计算基数口径的通知》(沪人社就〔2019〕205号)的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本区公益性补贴、就业创业补贴等促进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计算口径所使用的缴费基数,由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调整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山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