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切实做好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工业园区,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6号)及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等规定,为切实做好本区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与土地处置联动,进一步规范征地落实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现就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宝山分中心、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区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做好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及对街道、镇、园区(以下简称“街镇(园区)”)的指导工作。

  (二)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对被征收土地所属村组集体农用地面积核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编制和公告,牵头组织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责办理征收土地申请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被征收土地所属村组年满16周岁的本市农业人数及人员信息的核定,办理被征地人员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四)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被征地人员相关土地权益的确认,指导相关镇对被征地人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做好注销、变更登记及被征地村组处理农村集体资产相关问题。

  (五)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涉及村民利益有关事项决策的民主程序。

  (六)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本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负责做好本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业务及对街镇(园区)的指导工作。

  (七)区税务局负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工作。

  二、征地报批前期工作

  (一)拟征地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制订和公告

  1.区规划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将拟征地范围、拟征收和现有集体农用地面积、所属村组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知各街镇(园区)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

  3.区规划资源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街镇(园区)协商一致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镇(园区)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同时公告,并听取意见,公告期不少于30日。各街镇(园区)负责留存证明公告有效的相关影像资料。

  4.公告期满,需要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各街镇(园区)配合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确定方案。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0〕13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保障方案的批准

  根据区政府授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各街镇(园区)申报的征地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

  (四)签订支付协议

  各街镇(园区)在征地落实保障方案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与征收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费用支付协议》,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议有关内容按以下规定执行:

  1.落实保障费用按一次性缴纳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2年生活补贴费的标准进行测算。

  2.征收单位在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障费用按实足额打入指定账户。

  三、征地批准后工作

  (一)被征地人数的核定

  1.征收土地依法批准后,区规划资源局及时将征地批文抄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区规划资源局指导街镇(园区)、规土所做好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和土地权属的核定;区公安分局指导相关派出所负责对街镇(园区)提供的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数进行核定;各街镇(园区)负责做好被征地人数的核算。其中,年龄计算以征地批文印发日期为时间界限。

  (二)被征地人员的产生

  区民政局指导各街镇(园区)做好涉及村民利益有关事项决策的民主程序;各街镇(园区)指导村委会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单位产生具体被征地人员的方案和名单,并予以公布;区公安分局指导相关派出所做好被征地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和户籍等信息的确认工作。

  (三)落实保障的核定及办理

  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各街镇(园区)申报的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出具《关于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核定意见及备案申请》,向市社保中心完成备案手续;指导各街镇(园区)开展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或继续保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等工作。

  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宝山分中心、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各街镇(园区)做好被征地人员参保、缴费等工作。

  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等工作完成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将《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证明》提供给区规划资源局。

  (四)相关补贴的办理

  各街镇(园区)负责被征地人员各类补贴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以及区级补贴资金的申报;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区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

  区公安分局指导相关派出所办理被征地人员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各街镇(园区)提供《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名册》及代为收取的被征地人员《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材料给相关派出所办理被征地人员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因各种原因,被征地人员未提供《居民户口簿》的,相关派出所可在户口内册办理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六)被征收土地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办理

  各街镇(园区)及时到区规划资源局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提供《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本区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切实做好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宝人社〔2020〕1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

上海市宝山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2022年3月31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