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山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人社〔2021〕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21〕51号),进一步提高职工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快培养适应本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现制定和印发《宝山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上海市宝山区总工会
2021年10月8日
宝山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21〕51号)和《宝山区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宝委办〔2019〕7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发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整合我区各类培训资源,结合我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通过加大投入、加强服务、规范管理,建立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有序、保障措施健全的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机制。鼓励企业进一步健全职工培训制度,提升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加快培养适应我区五大重点产业发展、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所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
二、工作职责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组成的宝山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协调小组”)统筹推进本区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同时,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职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职业技能类和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以及监督管理,落实全区工作部署、协调推进各部门工作,牵头开展政策宣传、协调市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加强对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以及监督管理,加强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区总工会负责做好对岗位能力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以及监督管理,审查监督企业职代会在职工培训计划制定、方案实施、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审议通过权和审查监督权的行使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保障,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三、资金使用
(一)项目范围
1.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与职工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等级培训项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项目、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技师技术更新、岗位练兵培训、转岗培训、学徒培训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经批准可实施的结合企业特定需求的技能类通用职业、企业特有职业、行业特有职业的等级培训项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
2.专业技术培训的项目主要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项目、经市继续工程教育协会认可的培训项目、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项目,以及相关的专业技术急需紧缺、岗位培训项目。
3.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主要包括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和为企业集中提供的综合素质类培训项目,可包括思想道德与公民素养、文化与历史、艺术与审美、体育锻炼与生命健康、社会与法制、沟通交流与各类语言、信息技能和前沿科技、组织管理与团队建设、行为习惯与社交礼仪、多元文化与创新实践等十大类的素质提升培训项目。学力提升类培训项目包括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和为企业集中提供的学力提升类培训项目包括可与中等及中等以上学历教育实现学分互认和转换的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管理类、信息技术类、生物医药类、化学化工类、材料工程类、公共事务管理类等。结合“十四五”期间开展的“双元制”探索,将分批次陆续公布有关培训项目目录。
(二)使用对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主要是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的各类内外资企业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是指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含企业实际用工劳务派遣人员)。
四、组织实施
(一)关于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培训补贴
1.申请条件
具备培训能力、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1)具有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根据企业职工职业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有能力自行组织内训或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年度培训计划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对承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年度培训计划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企业内公示无异议)。
(4)上年度地方教育附加缴纳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
2.培训实施要求
经认定可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职工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既可组织职工内训,也可在相关部门公布的具备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名单中,自行选择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如名单内培训机构无法满足企业职工职业培训需求的,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并做好培训资料归档以备查。
3.补贴标准
(1)对企业开展职工内训实施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项目600元(补贴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委托相关部门公布的培训机构名单以外的单位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按职工内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2)对企业自行委托相关部门公布名单内的培训机构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补贴额度按其实际支付培训费用(以受委托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为准)的70%—80%核定(一般企业按照70%补贴,培训就业联盟内企业、职教集团内企业、经区总工会认定的获市级以上劳模、五一、工匠、工作室、劳动竞赛荣誉的企业按照80%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市相关部门发布的企业集中培训补贴标准。
(3)企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按照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80%核定。
(二)关于为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并实施培训补贴
1.项目范围
缺乏培训能力、不具备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参加由相关部门依托培训机构集中提供的职业技能、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等项目的培训服务。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也可根据需要同时申请参加集中培训项目;上年度地方教育附加缴纳额小于1万元的企业只可申请参加集中培训项目。
2.培训实施要求
培训实施机构和企业应按照经备案通过的实施方案开展培训。
3.补贴标准
(1)企业同时开展自行培训和集中培训的,培训补贴总额原则上按照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80%核定。
(2)企业集中培训补贴标准按本市各相关部门公布的各类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执行。
(三)关于统筹使用专项资金支持职工职业能力提升
对符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培养、工匠选树等项目,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会同区财政局视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统筹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文件,确定统筹使用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明确项目实施方式和管理要求,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
培训机构应按备案通过的实施方案开展培训,按照“谁审核、谁监管”的原则,培训督导和岗位培训考核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及区总工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实施。同时开展绩效评估工作,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内控机制,将申请获得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及区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分别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培训实施单位落实整改。各相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经费,加强执行管理和分析,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及市总工会。
(三)发挥企业内部民主监督制度的作用
进一步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通过实行厂务公开、推进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制度等,加大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方案落实、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民主监督力度。
(四)对违规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处理
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工作协调小组按各自职责范围取消其再次申请培训补贴或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其它
(一)企业不得就同一名职工、相同的培训项目重复申请培训补贴。
(二)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后评价合格的,由专项资金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资金渠道每人每年补贴一般不超过3次。
(三)企业或培训机构可采用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方式实施培训,其中,职业技能类培训项目按照本市“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培训项目按各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实施办法在有效期内如与上级部门出台政策不符的,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补贴标准将根据上级政策文件和市场价格变动进行适度调整。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宝山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宝人社〔2015〕7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