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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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8〕3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今年9月4日召开的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五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市委的领导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提出的“四个新作为”要求,努力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面向全球、面向未来,在新的时代坐标中,坚定追求卓越的发展取向,对标顶级全球城市,着力构筑新时代上海发展的战略优势,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五个中心”和文化大都市建设,加快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四、市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市长离沪出访、出差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七、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九、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风险防范,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着力构建以现代服务业为主、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先进制造业支撑的新型产业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要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主动适应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管理需要,切实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十四、要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五、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快建设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的生态宜居城市。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改革创新。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市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年度政府规章制订计划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或审查。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承办。

  十八、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严格遵循有关立法程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协调,完善政府规章立项论证,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政府规章草案起草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与法律、法规、规章相符合,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制定,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规定不适当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进一步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区的,应当事先征求区政府的意见;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可以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

  二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于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九、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统一、准确、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沟通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政务服务总客服作用,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市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努力化解信访积案,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要健全和完善领导信访联系点、主动下访等制度,畅通接访渠道,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提高工作效能

  三十八、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制度创新,优化制度供给,进一步规范分类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高质量打造“一网通办”上海政务服务品牌,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按照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的原则,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务管理。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政府根据经市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每年年初明确重点工作安排,并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实施要求,各部门据此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组织实施。

  四十一、市政府的各项重点工作,明确由一位副市长代表市政府负全责,相关副市长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般明确一个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牵头部门要尽力协调提出一致的意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如不能协商一致,要及时把不同意见上报市政府决策。

  四十二、要进一步强化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以提高政府系统运行整体效率为目的,以建立科学合理的目标管理制度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政府决策、执行、自完善、监督系统的工作机制。通过科学设定目标,明确主次责任,加强过程管理,强化检查评价,切实推进政府管理科学规范、协同高效。

  四十三、市政府办公厅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加强对各区、各部门的督查,通过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议题一般由市长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副市长、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根据市委部署,研究需要市政府推进落实的重点工作;

  (二)研究讨论需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或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确定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审议或通报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总体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以及重要节点任务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研究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和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审议关系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重大改革措施方案,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和布局、重点区域规划和重要专业性规划的决策事项,属于公共资源配置、财政性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培育和发展导向性产业过程中需要制定的重要政策等;

  (六)研究确定市政府实事项目,审议或通报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医疗、教育、交通、物价、住房等重要民生问题,分析研究保持社会稳定工作中亟需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通报或研究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有关情况及其应急处置办法;

  (七)研究讨论有关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规定措施,研究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系建设、机制建设、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分析研究本市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听取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分析区域工作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和困难,并讨论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九)通报由市政府主办、承办,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活动筹备情况;

  (十)通报、讨论或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七、市政府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可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议,就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协调。

  四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审核把关。

  五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起草,按照程序报市长审签。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规定办理,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由分管副市长审签。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长请假。其他人员请假,须书面说明原因,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长报告。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本市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切实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当事先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报请示。应当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区政府负责人出席。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当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凡属市政府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对市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牵头部门要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与会部门要充分准备,会后要落实好会议议定事项。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各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各区、各部门拟提请有关市委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四、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五、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市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副秘书长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五十六、向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有关部门上报的请示和重要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政府规章和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长审签。

  属于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日常操作性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如有必要,报市长审签。

  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的公文,经授权,可由秘书长审签。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责范围内事务、由部门发文或者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当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和请示问题,应当以公文形式正式上报,各类简报一律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着力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简报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简明实用。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照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照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沪出访、出差和休养,应当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养,应当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当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六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要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区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本市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坚持学以致用,提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七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各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二、市政府直属机构和单位、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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