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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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8〕2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6日

上海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进一步推进本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各项公共资源配置信息,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各项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完善“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积极推动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本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信息公告平台或网站专栏之间“系统分割、数据离散”等问题,实现本市相关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全覆盖,使共享机制基本健全,信息获取便利度大幅提升,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作用初步显现。

  二、主要任务

  本实施方案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医药集中招标采购、碳排放交易、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新能源汽车补助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和明确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要求,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制定本部门涉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并于2018年6月底前,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对外公布。

  (一)突出公开重点

  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公开的信息以项目编码进行归集;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2.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协议出让公示、协议出让结果等信息。公开的信息以地块公告编号或地块编号进行归集;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3.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政府采购合同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外,其他内容均应当公开。公开的信息以采购项目编号进行归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主要包括由市政府、市国资委决策或批准,由出资监管企业决策或批准,由委托监管企业决策或批准,由区国资委决策或批准的国有产权交易等四种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除外。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公开的信息以批文编号或进场项目编号进行归集。(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开标记录、名称、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投标报价(包括投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业绩、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及其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合同订立及履行,监管处罚信息等信息都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信息以项目报建编号或固定投资编号进行归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6.医药集中招标采购领域。主要包括医保药品中标和挂网采购信息、自费药品挂网采购信息,医疗器械议价挂网采购信息、医药集中招标采购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等信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

  7.碳排放交易领域。主要包括纳入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排放配额分配方法,排放配额使用、存储和注销规则,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推荐的核查机构名单等;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机电设备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包括招标公告、评标结果、中标结果、异议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公开的信息以招标编号进行归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9.新能源汽车补助领域。包括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申请)信息、财政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年度发放总量情况、监管处罚信息等。(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等)

  (二)明确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并对其公开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三)拓宽公开渠道

  政府门户网站是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依托“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中国上海”开设“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展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

  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同时,要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同步发布,实现本市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共享。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相关信息要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总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应当在“上海诚信网”网站同时予以公开,并交互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各部门、各交易主体可利用部门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四)强化公开时效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公开。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对于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本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及时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沟通,并向国务院办公厅汇报本市有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国资委、市交通委等要明确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责任处室、责任人,加强经费保障,按照时间节点,细化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措施,完善信息公开和数据归集共享的技术方案,狠抓任务推进和落实,并于2018年6月前,完成首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和共享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并对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的情况予以通报。各相关部门每年将本部门涉及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并在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搞好考核评估

  市政府办公厅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市政务公开绩效考核范围。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相关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附件:上海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操作细则

  附件

上海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是指公共资源配置行业主管、监管、服务部门在公共资源配置的项目审批、资质资格、交易、履约、监管处罚、信用奖惩、违法违规、变更等方面信息。

  第三条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应当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的“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本部门网站公开,为市场参与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全面、准确、高效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公共资源配置行业主管、监管、服务部门应当确定负责本部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职责为:

  (一)编制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二)及时维护、更新公开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

  (三)对拟公开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四)负责本部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行业主管、监管、服务部门制作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

  第六条 公共资源配置行业主管、监管、服务部门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沟通,经其确认后方可公开。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第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各类公共资源配置的服务指南、办事指南、通知通告等信息,由各部门负责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及时公开。

  第八条 下列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方可发布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公共资源配置行业主管、监管、服务部门在制作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公共资源配置行业主管、监管、服务部门应当对不予公开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因情况发生变化符合公开要求的,应当依法公开。

  第十条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对于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配置行业主管、监管、服务部门除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本部门网站主动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外,还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政务客户端等新媒体,在公共资源配置场所设置查阅点、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主动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进行更新和公告。

  第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应当及时公开、更新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为公众检索、查阅、下载信息提供方便。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设立、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配置行业主管、监管、服务部门应当编制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包括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并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本部门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考核内容。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市政府办公厅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共资源配置行业主管、监管、服务部门不依法履行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级公共资源配置行业主管、监管、服务部门不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义务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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