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等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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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民优发〔2012〕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现就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2011年上海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一标准执行。

(二)2011年在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二标准执行。

(三)2011年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三标准执行。

(四)2011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四标准执行。

二、从2011年10月1日起,在职(含离退休)烈士遗属定期抚慰金标准调整为300元/月。

三、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

1、2011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2011年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人员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2011年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4、2011年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一

2011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残疾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3819
因公 3731
因病 3615
二级 因战 3526
因公 3394
因病 3305
三级 因战 3217
因公 3085
因病 2953
四级 因战 2820
因公 2645
因病 2514
五级 因战 2402
因公 2175
因病 2029
六级 因战 1883
因公 1743
因病 1537
七级 因战 1491
因公 1401
八级 因战 1180
因公 1103
九级 因战 1039
因公 911
十级 因战 857
因公 764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二

2011年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人员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 别 城镇 农村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3449 2414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3290 2303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2825 1978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2653 1857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2454 1718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2122 1486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三

2011年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 别 城镇 农村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2520 1764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2348 1644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1990 1393
建国后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1698 1189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406 984
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遗属   520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四

2011年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 别 标准
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600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600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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